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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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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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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会计法第99条之1修正,所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适用之说明
针对102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之会计法第99条之1条文,增列99年12月31日以前各民意机关支用研究费、业务费等费用,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其他相关人员之财务责任均视为解除,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等规定,衍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适用问题,内政部于今(5)日中午由萧政务次长家淇邀集行政院综合业务处、法务部、中央选举委员会等会商,获致之结论说明如下:

一、 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对于法律变更,免其刑罚执行,惟其罪刑之宣告是否存在,查刑法第2条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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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18:24 |
a5618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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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政务次长萧家淇表示,由于候选人资格之审定,依法系属选举委员会权责,有关个别候选人消极资格之审查,将由选举委员会本诸权责依法予以认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美国ATT用户 | Posted:2013-07-01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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