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向A购买喷墨印表机,A误取雷射印表机交付,请问A在法律上应该如何主张始能取回交付错误之雷射印表机?假设B已经将雷射印表机转卖给C,A可否向C主张取回?试分别说明之。
拟:
A误取雷射印表机交付,亦即如果A知道自己拿得是雷射印表机就不会把它交付给B。而印表机究竟是雷射或是喷墨式在本案交易上系属重要,故此错误依照民88 II 属于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标的物同一性之错误)。而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依照民法88 I ,表意人得撤销之,但需以其错误货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为限。所以A需要证明拿成雷射印表机而交付给B的物权行为之错误非属A自己的过失,才可依照民法 88 I 撤销之。
又假设B已经把雷测印表机转卖给C,A的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如依照民法88撤销,依照民法91,对于受损害之相对人(B)或第三人(C)应有损害赔偿责任。但以受害人(BC)非明知或是非可得而知者为限。
2.AB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将A所有之土地出卖与B而订立甲买卖契约,并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给B。不久后,B死亡,B子C办理继承登记。(C不知情)请问:
(1)假如C把土地出卖给D,A得否向D请求返还该土地?
(2)假设C把土地出租给E,A得否向E请求返还该土地?
拟:
AB间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依照民法87 I 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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