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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199079121 於 2012-12-26 23:09 發表的 : 原則上如您所知,X可能會有刑事侵佔罪問題,然而,因為無該筆經費的來源及其分配之基礎或依據為何之證物,是以刑事被害人未見得是Z,刑事被害人係該金錢之所有人,Z擁有的是該筆經過師長分配後之民事上之請求權。雖然Z非被害人但對於刑事犯罪仍得以非被害人之地位為刑事告發X侵佔罪之權利。若該經費之分配無誤、正確,Z之民事上之請求權即為X所應賠償即該侵佔之金額,其餘您所述之請求,法律會認許的空間不大。若X日後還X系爭金錢,不解侵佔罪之成立,惟法院裁判有罪之刑度上,容有輕判可能性。以上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