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達人,是無聊人~
施行日期未明訂即依中標法規定辦理,亦即11.28
另你的爭點應該是施行法吧?
第7條之1(假釋之撤銷規定)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
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
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
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
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
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第7條之2(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計算)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
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若還是不懂,去問法扶(法律扶助會)比較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