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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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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條件與期限
借貸約定月底前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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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7 22:3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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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是對未來不確定的事情

期限是確定的事情

所以...............很明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17:26 |
charles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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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是期限
還本金是條件
所以是既確定又不確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21:5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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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認為比較像負擔。
若未履行約定期前清償本金,債權人即得依該約定請求約定之利息。
所謂條件跟期限是指對原契約(法律行為)效力有關,如條件成就,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力之意,本題的借貸契約係主要的法律行為。而無論是否準時清償,該借貸契約效力均不因此而有何影響,所產生的影響只是債權人得否向另一方請求利息,而該請求利息的約定似應視為主要契約的部分約定條款,而不必視為成立另一個契約。

否則該給付利息究竟該定性為何種契約呢??
贈與??
賠償金(滯納金)約定???
如比較像後者那就不如視為原契約的負擔(組成內容部分)。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11-08 22:14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22:01 |
charles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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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luciferydog
原來是負擔
民法總則只念到條件期限
不曉得要怎樣才能念通民法
要各編章節皆唸過才能熟用嗎?
只考總則有需要念到各編章節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1-09 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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