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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當選無效 法院選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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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選舉罷免當選無效 法院選擇問題
請問選舉無效、當選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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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9 09:43 |
kai709
級別:
版主
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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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訴訟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其本質仍為行政訴訟.選舉無效訴訟及當選無效訴訟,其本質為撤銷當選公告(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其撤銷訴訟標的為行政處分(當選人公告).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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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19 22:55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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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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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6 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第 128 條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
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很多公法上的事件因為時空歷史及立法者可能有特別的考量所以可能設計由普通法院來審判,故都要去看各該法規來判斷。
以上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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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5-20 10:25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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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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