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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法问题

1、乙得A同意,于不背于善良风俗情况下,切除A左手小指。
2、同上例,若事实上A未同意,但乙误以为已得A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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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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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得A同意,于不背于善良风俗情况下,切除A左手小指。
乙不成立伤害罪(277)
T:乙明知切除之行为将使A小指受伤,并有意行之,而具故意,而该当T
R:轻伤,得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

2、同上例,若事实上A未同意,但乙误以为已得A承诺。
乙成立伤害罪(284)
T:同上,该当
R:无得被害人承诺不得阻却违法
S:禁止错误,应视乙可否避免,依题示乙应属可避免之情况,但得减轻

3、乙得A同意,于不背于善良风俗情况下,切除A左腿。
乙成立重害罪(278)
T:同上,该当
R:虽得被害人承诺,但重伤并非个人可允许之范围,不得阻却违法
S:无减轻事由

4、同上例,若事实上A未同意,但乙误以为已得A承诺。
跟第2题一样。

5、乙误以为已得孕妇A承诺,而使之堕胎,但事实上A未同意。
乙成立未得承诺堕胎罪(291)
T:该当
R:该当
S:依题示乙误认得承诺而堕胎,纵使得其承诺乙仍依289论处
,但法院仍得依57条减轻刑期。


以上是我乱盖的 表情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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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得A同意,于不背于善良风俗情况下,切除A左手小指。
2、同上例,若事实上A未同意,但乙误以为已得A承诺。
3、乙得A同意,于不背于善良风俗情况下,切除A左腿。
4、同上例,若事实上A未同意,但乙误以为已得A承诺。
5、乙误以为已得孕妇A承诺,而使之堕胎,但事实上A未同意。
请问乙的刑责为何?




一次5小题.....看到就 发懒了..........

大概的争点...其他就看看有没有人要补充了,我觉得申论这样就够多了@@


1.刑法第10条重伤定义

2.刑法第1条罪刑法定,不以善良风俗为依据

3.阻却违法事由:

  (i)刑法22条有业务身分者依业务行为阻却违法。

  (ii)无业务身分者 依刑法第24条紧急避难阻却违法。(ps:加工自伤罚重伤,不罚轻伤)

4.刑法第14条第一项无认识过失。

5.刑法第16条禁止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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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出题者观念有些混乱,并不能掌握同意跟承诺的区别,合先叙明
1.乙得A同意,于不背于善良风俗情况下,切除A左手小指。
本题该是乙得甲之承诺,既然乙已经得到,那就是承诺了!
又不背于善良风俗而处分身体法益(非重大身体法益),本题如认切小指不属重大身体法益,是可以阻却违法(得承诺)。
2.3阶许可性构成要件错误,采限制法律效果之责任说(即无故意责任之非难),再讨论过失,2阶直接阻却故意讨论过失!
3.重大身体法益得否处分??有争议!
4.如认上题不得以承诺阻却违法,那本题则是许可性错误,与禁止错误的处理相同!
5.本题比较复杂:
首先应不该当291,因为不具备故意!
其次在289可能有争议,因为289的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其实是1个减罪的要件,所以主观上以为符合289但客观要件上却不符合,原则上要论以289未遂,但本题这种未遂应该不是减轻而是要比289加重,所以与25条第2项规定的意旨不一样!

从而小的以为本题是可以援引289来论处,但要怎么说明还需要加以思考,但学者是认为无罪!

参照王皇玉,误以为取得承诺之加工堕胎行为/最高院九四台上六四六三号,台湾法学129期。

裁判字号: 94年台上字第6463号
案由摘要: 堕胎
裁判日期: 民国 94 年 11 月 17 日
资料来源: 司法周刊 第 1319 期 4 版司法院公报 第 49 卷 02 期 128-132 页法令月刊 第 58 卷 2 期 154-158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8、289、290 条 ( 94.02.02 )  
要旨: 优生保健法之立法目的,系在于实施优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子
健康及增进家庭幸福,优生保健法第一条第一项定有明文,并于同条第二
项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揭橥其属刑法堕
胎罪之特别法性质。本(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第一项固规定:「怀孕妇女
经诊断或证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一本人或
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
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有医学上理由,足以
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者。四有医学上理
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五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
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而得阻却违法。然同条第二项前段复明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
产人,依前项规定施行人工流产,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其中对未婚
之未成年孕妇所设之限制,考其立法旨趣,乃因其心智未臻成熟,不具完
全行为能力,对于事理判断及意思决定,难期妥适,无法符合第一项所定
之「自愿」要件,故须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免错误决定,反于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幸福有所影响。是未婚之未成年孕妇,纵符合优生保
健法第九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但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犹故意为
之施行人工流产者,即不得阻却违法,依其情节,仍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八
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之加工堕胎罪或营利加工堕胎罪。


法学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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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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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题补充下,该文章小的没看过,但结果可能不是无罪,因为就算不该当289,也有可能会该当过失伤害,等小的有空看完该篇文章再加以补充,谢谢!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4-22 23:4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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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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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4-22 23: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出题者观念有些混乱,并不能掌握同意跟承诺的区别,合先叙明
1.乙得A同意,于不背于善良风俗情况下,切除A左手小指。
本题该是乙得甲之承诺,既然乙已经得到,那就是承诺了!
又不背于善良风俗而处分身体法益(非重大身体法益),本题如认切小指不属重大身体法益,是可以阻却违法(得承诺)。
2.3阶许可性构成要件错误,采限制法律效果之责任说(即无故意责任之非难),再讨论过失,2阶直接阻却故意讨论过失!
.......




不好意思,小弟才疏学浅,可以请luciferydog大大指导,同意与承诺的区别实益吗@@  感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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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指的是不需要行为人认知到同意这件事,比如A有某物的所有权,他发现B要来偷该物,他心里也愿意给B,那就是阻却构成要件的同意,此时B拿走该物的行为就不该当320的窃取!

承诺指的是行为人必须要对该承诺认知到,所以才能阻却违法,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已经知道对方愿意他这样做了,所以才可以阻却违法(主观上已经知道有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所以才不违法),而这2个名词在刑法是有区别的必要,所以一般出题者是应该正确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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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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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想了一下,关于第5题似乎要对289做出一个新的构成要件解释,
"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这个要件似乎可以把他解释为主观处罚要件,也就是只要主观上认为有这样,就该当了,至于客观上有没有真的有这个嘱托或承诺在所不问!

当然主观处罚要件又是小第自己创出来的1个名词,这个创意是相对于客观处罚要件!

会创这个观念的原因跟目的就是:
有"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的故意,而客观上也真的"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该当了都还要罚289,现在主观上有但客观上根本没有嘱托跟承诺,的堕胎行为是比前面那个行为更不法、可罚的,如果因立法漏洞而不罚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291是更不利于行为人的立法,所以289是可以看成291的减轻要件,所以在此似乎没有不利于行为人的情形!

当然如果要贯彻罪刑法定主义,还是认为不该当是比较妥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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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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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4-23 00: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同意指的是不需要行为人认知到同意这件事,比如A有某物的所有权,他发现B要来偷该物,他心里也愿意给B,那就是阻却构成要件的同意,此时B拿走该物的行为就不该当320的窃取!

承诺指的是行为人必须要对该承诺认知到,所以才能阻却违法,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已经知道对方愿意他这样做了,所以才可以阻却违法(主观上已经知道有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所以才不违法),而这2个名词在刑法是有区别的必要,所以一般出题者是应该正确区分的。




所以参大大的意旨,得被害人同意得被害人承诺是属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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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1.得被害人同意是阻却构成要件,比如我前所举的例子,他效果应该是阻却了客观构成要件的该当,所以A应该论以320的未遂!

2.得被害人承诺的效果是阻却违法,此时如有错误视采2或3阶而有不同方式处理,如无错误且其他阻却违法客观要件也都齐备,那应该是整个阻却违法。而不是没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但是实际上日常口语其实是把同意的范围包含承诺!但最好在刑法论述时避免混淆,若你能明白区分,老师一看就知道你有基本概念,就不会扣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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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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