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5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考试院通过典试法修正草案
考试院今(29)日召开第11届第181次院会决议通过典试法修正草案,全案将尽速报请立法院审议。

考选部部长董保城表示,典试制度历经长期发展,业奠定良好基础,惟随着社会环境变迁及实务运作需要,现行规定已无法完全符合实际需求,经审酌实际情势及呼应各界对于本法之意见,爰研拟修正草案。
考选部表示,本次修正重点为:

一、为强调实务界具相当资历者,亦得参与典试工作,修正公务人员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相关工作经验者担任典试委员之 资格条件,另对于因考试方式或应试科目之特殊需要,修正得就富有研究及经验之简任或相当简任职务者或专业表现成绩卓着之专家选聘。

二、因应未来可能采行量尺分数或百分位数等转换方式,使国家考试之评分更臻于公平,增列分数转换之方式及标准为典试委员会应决议事项之一。

三、为扩大题库试题来源,增列得公开征求、交换或购置国内外试题之规定。

四、配合未来无纸化报名作业及其他电子化申请案件,增列得以电传文件、传真、简讯或其他电子文件视为自行送达,以利处理各类有关案件。

五、将本法施行细则有关考试成绩评定开拆弥封后,「依形式观察有显然错误」以致于得再行评阅试卷之情事,移列至本法予以明定,以提升法律位阶。另规范重阅条件及处理原则,使重阅处理方式更为明确周延。

六、为照顾弱势,增列身心障碍者应国家考试相关权益保障之法源。
考选部并同时表示,此次典试法修正,将有助于大幅提升各种考试之信度及效度,确保国家考试之公平公正公开,并进一步维謢应考人考试权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23: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87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