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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乎覺不安,企圖勸退甲乙,兩人不從,丙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空手而返。問如何評價甲乙丙之行為?
一.甲之部份 1.甲乙丙有竊盜之共同謀議,為共同正犯,旋即到達目的地,按犯罪之階段,有決議陰謀預備著手未既遂等態樣,依實務就竊盜著手之認定為有無進行財務搜尋之行為,依題示,甲基於不法意圖所有,記右主觀上知與欲之故意,甲已入室翻搜財物,未見貴重財物,而空手而歸,為未遂,又其未遂,是為學理上所稱<障礙未遂>,竊盜構成要件剛當 2無阻卻違法事由,有違法性3.具備責任能力,又其竊盜係侵入住宅,符合刑法321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或建築物而竊盜,應依刑法加重竊盜未遂罪論斷 二.乙之部份 1.甲乙丙有竊盜之共同謀議,為共同正犯,旋即到達目的地,按犯罪之階段,有決議陰謀預備著手未既遂等態樣,依上述竊盜既未遂認定,由題所示,乙基於不法意圖所有,主觀上有知與欲之故意,乙入室翻搜財物,未見貴重財物,而空手而歸,為未遂,又其未遂,為學理上所稱<障礙未遂>,竊盜構成要件剛當 2無阻卻違法事由,有違法性3.具備責任能力,又其竊盜係侵入住宅,符合刑法321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或建築物而竊盜,應依刑法加重竊盜未遂罪論斷 三.丙之部份 1.甲乙丙有竊盜之共同謀議,為共同正犯, 惟丙於犯罪著手前,因己意而中止犯罪之參予脫離共同犯罪行為,得否因以共犯脫離論以竊盜中止犯,刑法無明文規定,學說討論不一,論述如下: (1)形式說:行為人只需因己意終止犯罪意思,形式上不參予犯罪,即可論以中止犯. (2)切斷心理物理力說:行為人除因己意終止犯罪行為外,尚須通知其他行為人取得其了解,並切斷其所為之心理力及物理力貢獻,以降低其所帶來之犯罪傷害,多數學說採此說
2.本題,丙並未提供物理貢獻力,並因己意終止犯罪行為從而勸導其他共犯終止犯罪行為,可認為已通知其他犯罪行為人,並善盡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依切斷心理物理力說,可認定丙已脫離犯罪共犯,惟依題示丙是否出於善意而為中止,按依罪刑法定及有利行為人之解釋原則,本文採認係出善性發生而出於己意終止,得論以竊盜預備中止犯
3 按依刑法規定,竊盜罪不罰預備竊盜犯,故丙之預備竊盜行為,不罰 結論:甲論加重竊盜障礙未遂犯. 乙論加重竊盜障礙未遂犯 , 丙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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