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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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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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山田老師的刑法通論 刑法五種特質有:道德性與倫理性,痛苦性與強制性及殺傷性,不完整性,政治性與工具性,最後手段性. 2.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關鍵字-->且無正當理由者. 3. (A)直接因果關係-->看題意應該就不會選. (B)跳躍因果關係-->看題意應該就不會選. (C)相當因果關係-->同一環境及同一行為,均會造成該結果發生者,即認為該原因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是從正面討論. (D)條件因果關係-->若該原因為該結果之發生所不可想像其為不存在之條件,則該原因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條件因果是從反面討論. 題意沒寫到甲是故意還是過失撞傷乙,如果是故意-->甲可能會成立傷害致死罪,如果是過失-->甲會成立過失致死罪,此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時,可以確定行為人須對該法益侵害結果負責,本題答案應為C. 關鍵字-->"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甲撞傷乙的行為和已的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這題林鈺雄老師的新刑法總則有詳細解說, 另參76年台上字第192號. 要旨: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 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 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ps.刑法理論上之因果關係,雖然主要是採條件理論,但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也被廣泛採用,主要是運用在"故意"概念上,要構成"故意",不但,必須預見到構成要件結果可能發生,也要能預見到整個事件可能的因果發展歷程. 4.解釋名詞 行為之違法性的錯誤-->不知者無罪 義務衝突的行為-->一人同時負擔多數義務而不能兼顧,致發生衝突,而不得不違反其中一義務,則關於此義務之不履行,基於義務衝突原則,應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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