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9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rmychi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戒護返家探視施不施用戒具?其法規依據為何?不須施用戒具其理由法規依據為何?
戒護返家探視施不施用戒具?
其法規依據為何?
不須施用戒具其理由法規依據為何?


在錯的時間,遇上錯的人,勿成孽緣。
在錯的時間,遇上對的人,彼此無緣。
在對的時間,遇上錯的人,情有可原。
在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尊重惜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5 12:40 |
Grundsatz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參照監獄行刑法22條和26-1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6 16:27 |
armychi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1樓同學的回應,另有解答請你參考:
你也是考監所嗎?有機會多聯繫!謝謝你的回應。


在錯的時間,遇上錯的人,勿成孽緣。
在錯的時間,遇上對的人,彼此無緣。
在對的時間,遇上錯的人,情有可原。
在對的時間,遇上對的人,尊重惜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9 00:17 |
Grundsatz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解答?在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2 12: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0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