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9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sh3027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 与人妻赤裸泡汤 只发呻吟声不算通奸 ♡
新  闻:

  已婚翁姓女子与47岁洪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一家温泉餐厅汤屋共处一室泡汤,翁女的陈姓丈夫雇请征信社在门口捉奸,听到女方发出呻吟声长达十分钟,敲门约1分钟后破门而入,两人赤裸,翁夫指妻子只有性行为时才会呻吟,一口咬定两人通奸愤而提告,但妻子辩称爱抚时也会呻吟,检察官认为仅凭叫声无法证明两人通奸,对洪某予以不起诉处分。

  据指出,翁女陈姓丈夫怀疑妻子与洪姓男子关系不正常,雇请征信社人员紧盯行迹,去年9月间得知两人外出,陈某便与征信社人员一路尾随,征信社人员目睹陈妻与洪某一起进入北投一家温泉餐厅汤屋,便乔装成汤客在隔壁汤屋偷听,后来里面传出女子呻吟声,时间长达10分钟,见时机成熟,通知陈某破门而入,发现翁女裸身在温泉池边,洪男光溜溜在墙边穿裤子,现场未发现保险套、卫生纸等证物。

  陈姓男子一怒提告,检方侦讯时翁女供称当天是因为爬完山顺道到温泉餐厅吃饭,餐厅建议泡汤加吃饭价钱差不得,两人才会在同一间汤屋纯泡汤,没有发生性行为,若真想通奸,就不会去只能泡40分钟的汤屋。

  至于陈姓丈夫所言,妻子只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16:53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种罪已经倾向除罪化了,不起诉是很正常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16:56 |
japan200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算不算,因为通奸,需要符合刑法 10 条性交的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3-13 21:17 |
rchcsaler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记得虽然刑法不构成通奸罪,但民法上可以作为声请离婚的理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3-14 11:23 |
tony09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被固有的中华文化薰陶了数千年,一时还无法转念吧~
也许再过十年,等老一辈的立委离开权力的位置~可能才会有除罪的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6 04:55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搞不好是在做脚底按摩......

据此,还真的只能说,罪疑为轻...

--
是这样用的吗~~~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2-03-16 09:01重新编辑 ]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3-16 08:4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两人已经没有婚姻的基础了,
为何还要用刑法来惩罚呢?
民法的婚姻关系契约
和刑法的妨害家庭罪
其根本是两人有共同的共识在维持婚姻下,才往下去约定.
用法律来限制或惩罚,只是报复用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0 17:52 |
lancesan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有没有想过为何整个刑法的名称都改性交了,通奸却永远叫奸?

立法者想把通奸除罪化(很简单的思维:德国有的我们也要有,德国没有的我们也不应该有),但又怕提出法案被妇女团体干到翻,只好保持现状。奸跟性交的定义本来就不同,立法者不改,大家也心知肚明,少数实务家才把口交肛交算成奸,但已违反罪刑法定太明显。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6 02: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05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