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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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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正犯后之正犯的问题
题目:甲医生胁迫知情的护士乙毒杀丙,但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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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8 16:07 |
qqmanko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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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明知毒杀的行为,将造成死亡的结果,却而实行犯罪。具备杀人故意。
又误丁为丙而注射,称「客体错误」,不影响故意。
所以乙本来就有故意。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8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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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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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解答~
那甲是否属于间接正犯中的"利用他人欠缺或减免罪责之行为"
如果是,"正犯后之正犯"与"利用他人欠缺或减免罪责之行为"是否是两个互不相斥的间接正犯类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9 00:53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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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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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后正犯本身就是间接正犯!
也就是说间接正犯包含以下:
一利用他人构成要件步该当。
二利用他人组却违法事由。
三利用他人欠缺责任。
四利用他人犯罪且被利用人可成立犯罪(正犯后正犯)。

以上四种都是间接正犯的态样。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9 19:58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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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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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后正犯..就想成正犯后面的正犯
会比较好懂,这种本身也属于间接正犯的类型

隐身在正犯(乙)后面的正犯(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11-10 12:53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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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后之正犯(间接正犯)归责基础在于有独立的犯罪支配
此题属于"利用他人的等价客体错误"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0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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