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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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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正犯後之正犯的問題
題目:甲醫生脅迫知情的護士乙毒殺丙,但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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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8 16:07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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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明知毒殺的行為,將造成死亡的結果,卻而實行犯罪。具備殺人故意。
又誤丁為丙而注射,稱「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
所以乙本來就有故意。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8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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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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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解答~
那甲是否屬於間接正犯中的"利用他人欠缺或減免罪責之行為"
如果是,"正犯後之正犯"與"利用他人欠缺或減免罪責之行為"是否是兩個互不相斥的間接正犯類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9 00:5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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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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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後正犯本身就是間接正犯!
也就是說間接正犯包含以下:
一利用他人構成要件步該當。
二利用他人組卻違法事由。
三利用他人欠缺責任。
四利用他人犯罪且被利用人可成立犯罪(正犯後正犯)。

以上四種都是間接正犯的態樣。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9 19:58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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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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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後正犯..就想成正犯後面的正犯
會比較好懂,這種本身也屬於間接正犯的類型

隱身在正犯(乙)後面的正犯(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1-10 12:53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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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後之正犯(間接正犯)歸責基礎在於有獨立的犯罪支配
此題屬於"利用他人的等價客體錯誤"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0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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