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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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自己就自己不具火侯之民法認識淺答 1.5歲之無法為法律行為,需法代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故有償取得行為,5歲之人無行為能力無法為法律行為,若是經法代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該有償行為為有效,代理之法定效力直接對本人生效.因此,財產所有權仍在5歲之人身上,若為7歲以上未滿20歲未成年人,所為契約行為,應得法代人同意,惟法律上明文,父母對於無償取得之特有財產,有管理之收益之權,前提須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下始得為之,故此.依反面推論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償取得財產,在有益未成年子女下仍可管理處分 請指教
><親屬繼承功力退步,勉力試之 2 夫妻於題示中未約定是用何種財產制,依民法規定推定為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分成婚前及婚後財產,於婚約關係消滅後,就婚後財產之剩餘差額作平均分配,又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該筆清償應加回婚後財產,妻為家庭主婦,推定婚後並無約定家庭日常費用,並無約定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故 妻婚後財產0, 離婚時之婚後財產 妻:0 婚後債務:0, 夫婚前債務20 萬,離婚時婚後財產100萬,並在婚姻存續中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20萬, 故夫之婚後財產為:離婚時剩下財產100萬+婚後清償婚前債務-婚前財產10萬,婚後財產為110萬 夫妻可分配剩餘財產: 夫婚後110萬減去妻婚後0後,為110萬,再以110萬除以2,即為妻可分配 之婚後剩餘財產 55萬 請指教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10-24 02:4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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