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68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鸡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今年一般警察 刑法概要
不知从何下手阿

题目

三.甲女之夫与公司同事乙女有染,甲?图报复,唆使垂涎乙已久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0 16:45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丙为着手实行犯罪之人,先从丙之刑责论之.

一.丙
1.225乘机性交罪
甲虽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为未违其意愿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义,221之态样不包含将人灌醉,又如认灌醉系强迫的手段所为,乙在醉酒前却未为拒绝,逃离,表示不愿意等足以构成所谓违反其意愿之行为,故221不该当,而系乘乙醉酒而为225,无阻却违法与罪责,成立!

2.315-1 2款 妨害秘密罪
以照相窃录他人身体之隐私部位,无阻却事由,成立!

二.甲
教唆225,无阻却事由,成立!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1-08-01 11:1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7-31 20:12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丙再加一条306,侵入住居罪.
其与225,315-1 2款 侵害法益不同,犯意互殊,应论以数罪并罚.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1-08-01 11:1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7-31 20:37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丙之罪责
1.丙对乙灌醉后性交行为,成立强制性交罪221

构成要件(其实不用写出来,为了给你看用)

--(1)客观上,丙将乙灌醉之行为,已造成乙无法抗拒之情况,而后为性交行为,
应属强制性交;主观上,丙对强制性交之事实有认识并决意为之,具有强制性交故意。

阻却违法事由&罪责(这里没考点一语带过)
--(2)丙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违法并有责。成立强制性交罪。


2.丙对乙拍裸照行为,成立妨害秘密罪315

构成要件(其实不用写出来,为了给你看用)
--(1)客观上,丙未经乙同意,拍摄乙全露的照片;主观上,丙对拍露照之事实有认
识并决意为之,具有妨害秘密之故意

阻却违法事由&罪责(这里没考点一语带过)
--(2)丙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违法并有责。成立强制性交罪。

3.竞合
丙二罪为数行为侵害不同法益,依50条数罪并罚之。

二、甲教唆丙性侵之行为,成立强制性交罪之教唆犯221+29
构成要件(其实不用写出来,为了给你看用)
--(1)客观上,甲对丙之教唆行为,使丙产生强制性交之犯意,而丙已实现强制性交之不法业如上述
,已存有一个可供从属的故意不法主行为;主观上,甲亦有教唆强制性交故意与强制性交既遂故意。
阻却违法事由&罪责(这里没考点一语带过)
--(2)甲无任何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违法并有责。成立强制性交罪之教唆犯。

惟丙对乙拍下的全露的照片属共犯逾越,甲对此部份,不庸负责。


PS...不是成立225= =(灌酒也是强制行为,重点在于被害人之不能抗拒是否行为人所致)
306未必会成立。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1 21:35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有拒绝被灌酒吗?(还是题意不明?)

所谓违反其意愿,必其行为有致人明确表示拒绝,不愿意,呼救,喊叫,或有试图逃跑等作为.

也正因如此,之前轰动一时的三岁女童才会被认为无法证明其意愿有违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7-31 22:0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222!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1 22:47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龙Q大是指222条1项3款这个利用障碍强制性交吗?小的一开始直觉是这款加重事由。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8-01 09:38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22是221的加重事由,因此前提是221要该当.
在实务上,男男女女去喝酒,酒后被性侵,去告221会成立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8-01 09:4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97年第5次刑决议,违法意愿什么都可以(但是很烂不想采!)
二虽看不出来想客观有用物理的力量,但谁说一定要有物理力量!
三222中药剂解释泛指一切使人心神丧之失物。
四225与221的差异在于精神丧失,以是否为行为人成造成。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1 10:03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题目是在酒中下药,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约而强迫灌酒,比较符合221.
在罪疑唯轻的原则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饮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范的情况下,仍以225为宜.

题目写的是要丙对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问,

主观上丙也不具备强制的意图,而系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况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认此等行为为强制行为,那么每天流连于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绳.

客观上,成年女子与人酒后发生关系,亦难认其为被强制下之所为.

题目中的"灌酒"是一个诱导,写221应该就掉入陷阱了.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1-08-01 11:1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8-01 10:2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5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