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第一次看到的(不知有修法),所以我来乱的
但乱归乱,
法科有修法便是考点喔,所以很重要的。看不懂的话,建议多看几次。看到熟、懂为止。
第 294- 1 条 (
阻却遗弃罪成立之事由)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
一、无自救力之人前
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
侵害其生命、身体或自由者。
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
运防制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
三、无自救力之人前
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
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
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
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大者。
第 295 条 (
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九十四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