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6-13 19:08 发表的 :
之所以会问这个问题,是因为70台上7323
行为人欲抢黄金,而遭被害人已预先掉包,致行为人只抢得石头一袋。
判例中是在探讨不能未遂vs普通未遂
这边先不管,至少其认为抢得石头一袋是「未遂犯」
而我又另于书上看见一个题目,
抢银行最后只抢得银行用来防抢的假钞(最上面和最下面是玩具钞,中间全部是白纸)
书上亦认为其未遂
当然,就我个人的意见,抢一张纸也是抢,没有什么质与量的问题。
然而,考虑到行为人的目标客体似乎不在他所抢的东西,算既遂似乎太over。
第一个判例是在探讨不能未遂vs普通未遂,其讨论未遂的原因~因该在于石头对于被害人本身并不算是财物!
就算被抢了,被害人也没有财物损矢(完全不管袋子是不是有经济价值),惟行为人主观要抢,客观上也抢了,所以才讨论未遂~
同样的,银行那个也是吧,用来防抢的假钞对银行来说,因该也没有什么经济价值,就算被抢了,银行也没有损矢丫,
所以只成立未遂(如果银行在里面放个一~二张真钞,那就算既遂了丫,笨银行还帮坏蛋着想)
所以你第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指定说明袋子是不是具有经济价值或是被害人对于此袋子有什么特别的情感,那被抢了,
大都会认为那没什么经济价值,而只成立未遂(因为就算被抢了,被害人也没什损矢)
至于第二个问题,依以上的想法来看.....成立既遂那就不用在说了~
第三个问题,甲主观上有无认识因该没差吧~我是觉的因该要从被抢的东西有没有经济价值或是被害人对于此袋子有什么特别的情感
就像你说的,抢一张纸也是抢,但是在客观上对于一般人来说,一张纸的经济价值很低,不用说成立既遂了,搞不好遇到心地好一点的法官,
还会算你无罪勒~可是如果那张纸是某某证书又或是有价证卷之类的,那会不会既遂就可想而知啦~
以上~~~是我的看法啦!我觉的这样想就可以通啦,不过~通常这个还是自由心证吧,反正法官跟学者最大~他们怎么说就怎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