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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it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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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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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阻却违法
请问各位贤:解这一题该怎么解才比较好要从超法规下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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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llamo sky fernad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2 21:24 |
ntus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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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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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课本教刑法第22条举的例子吗?
甲医师对乙伤害罪该当,而其行为得以刑法22条业务上之正当行为为阻却违法事由
甲医师对丙伤害罪该当,其行为得以义务冲突为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世上没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会有成就,但你不要失败,失败还是会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2 21:44 |
lolit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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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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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在练在这一题是卡在抽了丙的血地方攻击性紧急避难解法。
前面是专断医疗的承诺业务正当行为与太被害人承诺行为及郑哲逸老师的解见。就不知道丙抽血要怎么下手写。
二、在写时若是先写专断医疗接攻击性紧急紧急避难,感觉也有怪怪的,我是攻击性写到专断医疗行为不知道这样写正不正确。


me llamo sky fernad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2 22:34 |
heehy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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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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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见解如下:
对乙之行为该当伤害罪TB,R部分可用紧急避难、超法规之得被害人承诺、或依业务正当行为而阻却,当然主张其一即可。
对乙之行为不成立伤害罪。

比较有争议的是对丙之行为
虽该当伤害罪之TB,但对第三人输血是否能阻却违法,学说上仍略有争议:(简述)
1.否定说:不得强制侵害他人之身体与自由法益,严重违反人格自主性与人性尊严之核心。
2.肯定说:以社会共同生活必须容许一定的互助义务观看,若救助法益高于牺牲法益,应为法所容许之强制手段。
3.区分说:大致采否定说,但若被强制的第三人对伤患有保证人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对于强制捐血有忍受义务,此时可依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黄荣坚老师)

以上三说,否定说为目前通说(林山田老师,陈志龙老师)
比较保险的写法我会采通说的否定说。
不过若采其他二说,能够写出自己相当理由也是可采。
涵摄如下:
R:采否定说,若任意可使被他人侵害身体与自由法益,那么人就有可能处于身体自由随时遭受侵害之恐惧,故不得阻却违法。
S:无任何阻却罪责事由而具有责性。

小结:医师对乙之行为不成立伤害罪。对丙之行为成立伤害罪,惟得依刑法第57条审酌一切情状。

资料参考:补习班课本+老师上课资料。
如有错误尽请给予小妹纠正指教^^....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4 01:09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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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heehyuk 于 2011-05-24 01: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妹见解如下:
对乙之行为该当伤害罪TB,R部分可用紧急避难、超法规之得被害人承诺、或依业务正当行为而阻却,当然主张其一即可。
对乙之行为不成立伤害罪。

比较有争议的是对丙之行为
虽该当伤害罪之TB,但对第三人输血是否能阻却违法,学说上仍略有争议:(简述)
1.否定说:不得强制侵害他人之身体与自由法益,严重违反人格自主性与人性尊严之核心。
2.肯定说:以社会共同生活必须容许一定的互助义务观看,若救助法益高于牺牲法益,应为法所容许之强制手段。
3.区分说:大致采否定说,但若被强制的第三人对伤患有保证人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对于强制捐血有忍受义务,此时可依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黄荣坚老师)

以上三说,否定说为目前通说(林山田老师,陈志龙老师)
比较保险的写法我会采通说的否定说。
不过若采其他二说,能够写出自己相当理由也是可采。
涵摄如下:
R:采否定说,若任意可使被他人侵害身体与自由法益,那么人就有可能处于身体自由随时遭受侵害之恐惧,故不得阻却违法。
S:无任何阻却罪责事由而具有责性。

小结:医师对乙之行为不成立伤害罪。对丙之行为成立伤害罪,惟得依刑法第57条审酌一切情状。

资料参考:补习班课本+老师上课资料。
如有错误尽请给予小妹纠正指教^^....
.......

有一点小错误....你引用到的应该是「对他人强制抽血」,才有自由法益+身体法益之侵害。自由法益的位阶就非常高,尤其在海洋法系的观念里面,「不自由,吾宁死」

此例为「对不知情者抽血」,没有自由法益的问题

楼主的想法是差不多正确的,攻击性紧急避难侵害之法益必须远大于救助之法益,就要视乙的情况是否被救了一命而定

如果是的话,应该是会过的,因为「一个人的生命大于全世界」,生命应该是远大于轻伤。不过能不能过倒是其次,考点有提到,能自圆其说应该就ok了(是说怎么样能凹到生命没有远大于轻微身体法益的说法,我倒还蛮想听的)

换个方式来验证:说真的,如果你听到某医生为了救病患的生命而对另一位并无表达反对之意的人抽血,还要被关的话,法官大概又恐龙了吧?这样的结论不是也蛮符合人民对法律的期待不是吗?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6:13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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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认为应该还是§24,只是考虑是否过当
毕竟救人是医生的职责,若医生仅因紧急情况而采取的救护行为事后却因侵害法益而遭法律之追诉,那还有谁要当医生?
若情状不严重,我会采肯定说。
因为否定说会对医生职责产生限制,而影响救护行为,最后可能又会因为这样而被追诉业务过失致死,实在太可怕了~~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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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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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为了判定有无酒驾,都可以对行为人强制抽血了,更何况是为了救助生命法益。

当然,即使通说(否定说)认为不能阻却违法,但在罪责部分,可用无期待可能性免除之。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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