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heehyuk 于 2011-05-24 01:09 发表的 :
小妹见解如下:
对乙之行为该当伤害罪TB,R部分可用紧急避难、超法规之得被害人承诺、或依业务正当行为而阻却,当然主张其一即可。
对乙之行为不成立伤害罪。
比较有争议的是对丙之行为
虽该当伤害罪之TB,但对第三人输血是否能阻却违法,学说上仍略有争议:(简述)
1.否定说:不得强制侵害他人之身体与自由法益,严重违反人格自主性与人性尊严之核心。
2.肯定说:以社会共同生活必须容许一定的互助义务观看,若救助法益高于牺牲法益,应为法所容许之强制手段。
3.区分说:大致采否定说,但若被强制的第三人对伤患有保证人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对于强制捐血有忍受义务,此时可依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黄荣坚老师)
以上三说,否定说为目前通说(林山田老师,陈志龙老师)
比较保险的写法我会采通说的否定说。
不过若采其他二说,能够写出自己相当理由也是可采。
涵摄如下:
R:采否定说,若任意可使被他人侵害身体与自由法益,那么人就有可能处于身体自由随时遭受侵害之恐惧,故不得阻却违法。
S:无任何阻却罪责事由而具有责性。
小结:医师对乙之行为不成立伤害罪。对丙之行为成立伤害罪,惟得依刑法第57条审酌一切情状。
资料参考:补习班课本+老师上课资料。
如有错误尽请给予小妹纠正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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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小错误....你引用到的应该是「对他人强制抽血」,才有自由法益+身体法益之侵害。自由法益的位阶就非常高,尤其在海洋法系的观念里面,「不自由,吾宁死」
此例为「对不知情者抽血」,没有自由法益的问题
楼主的想法是差不多正确的,攻击性紧急避难侵害之法益必须远大于救助之法益,就要视乙的情况是否被救了一命而定
如果是的话,应该是会过的,因为「一个人的生命大于全世界」,生命应该是远大于轻伤。不过能不能过倒是其次,考点有提到,能自圆其说应该就ok了(是说怎么样能凹到生命没有远大于轻微身体法益的说法,我倒还蛮想听的)
换个方式来验证:说真的,如果你听到某医生为了救病患的生命而对另一位并无表达反对之意的人抽血,还要被关的话,法官大概又恐龙了吧?这样的结论不是也蛮符合人民对法律的期待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