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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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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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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这样会被告吗?(急)
卖家现在都这么屌?
我要买个皮夹..
他问我要什么颜色
我回答咖啡色
他说目前没有
我问那要等多久?
一直没有回答我
不久..卖场结束了
又另外开一个卖场
我在留言板问他..你不卖我就是?
因为他都不回..过了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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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18:13 |
leoch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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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是已经下标了...

那下标前会回答问题很快,但下标后就很会拖的,都不是好卖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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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卖家独自经营的拍卖网,
卖家所删的留言,都还会在拍卖网上留存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19:52 |
深水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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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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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死了)这句真的可以告的成??
我真不相信= ="..............

他真的是一个态度超差的卖家....恐吓我要告我..变相要我弃标!!
烂死了是实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0:18 |
leoleo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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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们的交易证据留起来
防止他的提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超舜电信 | Posted:2011-03-23 21:47 |
深水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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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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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


都在下标商品的留言板里..已经结标不见了..已经弃标了他也没回话了~烂卖家
这种买家跟他买太浪费我的钱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2:12 |
leoch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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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案子看起来不一样呢?

一个是皮夹,一个却是耳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2:18 |
leoch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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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拍卖网里会将"问与答"删得很勤的卖家"要小心.
有些人是怕其他买家看到"问与答"才删的.
为什么要怕其他买家看到呢?
下标前要先想一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2:30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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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有提供你的观点 未予整体事件经过 很难就整个事实看清楚
让我大略猜测
1.卖家开标 你应该有下标(按上面所述推测)结果没有你要的颜色,直至结标
卖家仍未回应而开新标
->按民法买卖契约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必要之点一致,有意思的是这是指一般情形
若是上网购物,则卖家在网路网站上所秀之文字或图示 实务目前趋向所谓要约引诱,买家向卖家下标表示欲购买,买家所做的购买意思表示为邀约,在卖家承诺之前,买卖契约应该认为不成立,应待卖家做回复之意思表示来作确认契约是否已成立,见楼主所说,目前没这颜色
没有货品需等待,或可解为有成立买买契约之意思

另楼主说 我在留言板问他..你不卖我就是?
因为他都不回..过了好几天
我在另一个卖场问他
咖啡色要等多久你都不回答我之类的
->这还是情况不明的感觉
2.楼主说 如果不买请按因故不买
要我弃标就对了
看到我就火大了
跑去那卖场留言说
不卖咖啡色就说一声阿~问你又不回..删我问答还寄交易提醒..怪了!又不是我不买..烂死了
->见此,或许可以假设认定,你仅系对于他的服务态度不满意,并发表你对他的服务态度是烂死啦的评语,或可解释非对于他(卖家)之人格做侮辱诋毁而伤害其人格之尊严,或许应不符刑法310条毁谤罪,按大法官释字509号,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
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
,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
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
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   故我推测系因私法上纠纷而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动吓被告
或可于开庭时向审判长叙明<请参阅刑事诉讼法326条>

刚刚看完楼主所附之网址,里面看到第6页有人有附上刑事答辩状,写的真的是令我佩服不已,无论态度及论理及用法上恰到好处,不知道楼主既已有示范案例可用,应可在露天讨论区求得该位高人之助,既是拍卖讨论区讨论 应该对于买卖之事 可有相当之助益,且经由多数网友讨论 或有意外之获,惟仍不解,楼主未付所生事端之网址,让人得窥探来源去末,对于讨论更可增其正确性,不致有离题无益之扰,
经反覆审视楼主所提,对方仅要求楼主就其所为发言致欠,就非关当事人的我来看,或许楼主有权发表言论评判服务态度不佳,但既已使用"烂"字表达强烈不满,对于买卖不成仁义仍在,好像有点感觉过头了点,如能给于对方心情上之舒适,稍予退让免去兴讼奔赴之劳累,也未尝不是解决之法,让步非是单方委屈忍辱,而是双方谋求解危纷争,除对方要求甚为无理,立于和平立场,楼主所持没错为何须道歉之立场,何必为这无实益的缘由,而增添您多日的不变,若假设您是承办本案检察官,您审酌一切事证,假设无必要之起诉,您对于占用司法诉讼资源之告诉人,您会给于怎样的态度,是给于劝导还是积极办理起诉,对于被告只因不愿道歉而走上法庭,虽胜诉但已失去宝贵时间,如败诉可能面对牢狱之灾或是缴交罚金之处罚,而伤神不已,睿智的楼主 相信您应可判断孰优孰劣,

请参考专业律师之专业建议,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真正情况之解决方法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3-24 01:07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3 23:11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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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你,我会说:
「本人所言,乃基于买家的立场,对于你的服务态度所做的评断,如果这也能构成侵害,那美食评论的网页中,那些讲到难吃死了云云之人,通通该抓去关了,此一道理人尽皆知。本人也在此告知,意图使人受刑事追讼而为告诉者,是有机会成立刑法第169条诬告罪的,再者,既然我是买卖当事人,针对卖方的商品、服务,基于言论自由本可评议,此乃真实感受并非胡指瞎说,现你以(兴讼)ㄧ事强迫本人行无义务(道歉)之事,有可能构成刑法304条强制罪,你有你的权利,我也有我的权利,好在法律是保障大家的。」

攻击是最好的防御   他唬你 你就唬回去 让他知道你不是软柿子~~

你举的例子 是因为他说了「失德鲜耻」这句话 已构成侮辱
跟你的情形不一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4 0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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