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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於 2011-03-23 17:04 發表的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 請問前輩,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是什麼意思? 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又是什麼意思? 另外政府若不履行契約內容,相對人該如何救濟,若是人民不履行契約內容,而契約並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政府該如何請人民履行契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