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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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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为犯和结果犯
(一)私行拘禁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罪和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强制罪到底不同在哪?
题目出来我不太会分要判哪一个。

(二)如何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
1.我查知识上是说有过失和未遂规定的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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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1 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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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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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于 2011-03-11 19:47 发表的 行为犯和结果犯: 到引言文
(一)私行拘禁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罪和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强制罪到底不同在哪?
  题目出来我不太会分要判哪一个。 

私行拘禁罪=剥夺他人行动自由
第三百零二条(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强制罪包山包海,当然有包括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第三百零四条(强制罪)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二)如何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
  1.我查知识上是说有过失和未遂规定的为结果犯:
    但是我国的抽象危险犯(行为犯),就有未遂的规定呀,而强制罪为行为犯,但是也有未遂的规定呀>0<,所以这个判别法是错的吧

  2.另一种判别法说是看有无结果:
    但是以强制罪(刑304)来看,迫使人行无义务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不算是结果吗?

简单的说,我不太会区分法条的意思是否有结果,所以到底有没有较简单的方法,可以让我知道什么罪是结果犯,而什么罪又是行为犯呢?


简单来说,行为犯就是只要干了,就成立犯罪,不需要管有没有结果;既然不用管有无结果,当然也就没有未遂的问题。
「1.」不尽然是对的!
       1.无未遂犯规定,不代表就是行为犯!有些只是不罚未遂而已,例如伤害罪。
       2.过失犯来说,就我国刑法而言是对的,因为本法的过失犯通通都是结果犯。
附注:抽象危险犯是结果犯。
「2.」是错的!不是有无结果,而是有无必要去理会结果。
附注:强制罪是结果犯。
有没有可以直接判断的方法,老实说我不知道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11 21:35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1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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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咖啡大大所言,私行拘禁就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
       其与强制罪之关系,系属"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
       易言之,强制罪包括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其有如特别法与普通法之关系;
       若以非法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系§302I,其他林林总总侵害自由法益皆有§304I之适用可能。
(二)结果犯系指须有一实际结果产生,其构成要件才该当。其处罚依据系他的行为方式与其带来的结果,ex:窃盗、毁损、伤害...
      行为犯系指只需作该特定行为,无须待结果产生,其构成要件即该当。其处罚依据系他的行为方式,ex:无故侵入住居,仅有侵入住居此行为而无带来任何结果。
   
      较易区别的,个人认为可从"是否须个案判断"来区分,若需个案判断的系结果犯,仅实行构成要件行为即成立犯罪的属行为犯。
      ex:杀人,实行了"杀"这个行为尚需看结果是否产生而论以既遂、未遂,此为结果犯。
      ex:诬告,只需具结而为虚伪陈述之行为,即已成罪;法院是否被欺瞒而为错误判决在所不问,此为行为犯。

另,具体危险犯系结果犯;抽象危险犯系行为犯,最常举例的是§173(抽象危险犯)、§175"致生公共危险"(具体危险犯)。
§175需司法个案判断,§173仅需实行该构成要件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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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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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于 2011-03-12 01: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较易区别的,个人认为可从"是否须个案判断"来区分,若需个案判断的系结果犯,仅实行构成要件行为即成立犯罪的属行为犯。
ex:杀人,实行了"杀"这个行为尚需看结果是否产生而论以既遂、未遂,此为结果犯
ex:诬告,只需具结而为虚伪陈述之行为,即已成罪;法院是否被欺瞒而为错误判决在所不问,此为行为犯。

另,具体危险犯系结果犯;抽象危险犯系行为犯,最常举例的是§173(抽象危险犯)、§175"致生公共危险"(具体危险犯)。
§175需司法个案判断,§173仅需实行该构成要件行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放火或失火烧毁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矿坑、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如果说抽象危险犯是行为犯的话,体系上可能会有些矛盾。

哈哈表情   这边之前都只是简单看一看,没想到还有那么多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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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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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于 2011-03-12 01: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如咖啡大大所言,私行拘禁就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
       其与强制罪之关系,系属"法条竞合中的特别关系"。
       易言之,强制罪包括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其有如特别法与普通法之关系;
       若以非法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系§302I,其他林林总总侵害自由法益皆有§304I之适用可能。
(二)结果犯系指须有一实际结果产生,其构成要件才该当。其处罚依据系他的行为方式与其带来的结果,ex:窃盗、毁损、伤害...
.......
依X19841014你的说法,刑304强制罪是不是不用个案判断,而可以认为是行为犯?
依你判刑271的方式,是看到法条是要先看有无罚未遂,有的话才需要个案判断,判是既遂或未遂?

呀~~~我呆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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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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