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0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正當防衛的法理基礎

正當防衛是否需要「緊急性」,申言之,正當防衛是否應該建立在公權力來不及救助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人)的事實基礎上。

用例子來說:幫派老大甲對手下乙說:「你最好不要再出現在我面前,見一次打一次。」乙隔天依舊前往甲所在的地方,待甲對其出手時,反將甲打傷。

本例中,乙大可報警利用公權力來解決,但乙自信身手了得,自己能解決,這樣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08 00:1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7 23:25 |
遊牧民族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5 鮮花 x65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認為此案例中乙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因為明知甲見到自己會動手還前往,
似乎屬於「有意圖的挑唆行為」,
故應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此外,大大所言的緊急性,
管見認為是正當防衛中現在不法之侵害的「現在」,
也就是最後有效防衛始點,
當過了此時點法益的侵害也就無他法可阻止了,
所以本案例中在乙至甲所前仍有其他溫和方式可保護自己身體法益,
如大大提到的找警察等,故必要性亦屬不過,故不能主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7 23:5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遊牧民族 於 2011-03-07 23: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認為此案例中乙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因為明知甲見到自己會動手還前往,
似乎屬於「有意圖的挑唆行為」,
故應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此外,大大所言的緊急性,
.......


個人認為,說乙是「挑唆防衛」有點太超過了......表情

畢竟題目並沒有提乙有挑嗦防衛之意圖,搞不好他只是白目了點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8 00:2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要把急迫性跟防衛行為手段選擇必要性混淆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8 00:27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換個角度思考,若甲叫乙不准出現於甲面前,而乙即不得出現,
此權利受損之情形,似乎有悖於社會大眾對法秩序之信賴,

基此原因,應使公權力介入(維護法秩序);若無公權力介入之急迫情況,應給予當事人有提起正當防衛之權利。

若以此為前提,
則正當防衛又得分緊急正當防衛與普通正當防衛。
緊急正當防衛因情況急迫而不以公權力介入為必要;
普通正當防衛則須有公權力介入,惟公權力不及救助時方可行使私力救助。
-----------------------------------------------------------------------------------------------------
以上純屬個人猜測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3-08 12:5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8 01:19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資料補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8 07:25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還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畢竟甲在出手打乙的時候,乙加以反擊
還是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
防衛情狀
防衛手段妥適性(適當性跟必要性)
防衛意思

至於甲先前的放話,應該也不能算是現在不法侵害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1 11: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50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