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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ra061016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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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著作權法中的受雇人與受聘人有何不同???
如題~~
第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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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0 21:26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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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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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可以民法中之雇傭關係,故有長期的雇主與勞工的關係,相對權利與義務較多!

受聘人,可想成民法中之委任或承攬之關係,只要受任人或承攬人之目的達成,當事人之關係即告消滅!可謂一時之關係!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1 14:00 |
sky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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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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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把11條受雇人當成是記者
所以著作人事記者
但其著作財產權卻是雇用人(報社)的

12條受聘人當成是連載的作家(小說,漫畫家)
所以著作人是受聘人(作者)
未約定著作權之歸屬時,是受聘人的
但出資人(出版社)可利用該著作

(上面都是我聯想用的,可能跟事實會有出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1 16:18 |
libra061016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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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謝謝大家的指教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1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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