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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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大所称第二顺位继承人 请问与被继承人之关系为何 若依民法所称第二顺序继承人应为被继承人之父母,兄弟姐妹才是第三顺序继承人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全为抛弃,始生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问题
小的驽钝不法理解r大的意思,猜测举例 甲有ABC三子,A有abcd四子,若甲死亡,此时 ABC有继承权,A不欲继承而为抛弃继承.此时 A丧失继承权,其继承权由其子abcd共同代位继承,若a抛弃继承,则其a继承权,由其他共同顺序继承人bcd共同继承,与BC同列继承人,bcd共同对于甲之遗产继承为三分之ㄧ
另一情况推测,甲有ABC三子,无父母,有兄弟姐妹4人,甲之子全部抛弃继承,依法律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抛弃,又无第二顺序,得由第三顺序继承成平均继承甲之遗产 若甲之兄弟姐妹亦全部抛弃,在清偿甲之债务仍有剩余,依法归入国库
何时抛弃继承,若有人以书面抛弃继承向法院 依民法1174条应向有继承权之人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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