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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有關勞基法特休假計算之適用
想請教 各位熟習勞基法規定之先進們:
勞基法§38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71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施行細則規定 §5Ⅰ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24①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對於公司請假作業規定: 特休假天數以每年十二月底為結算特休假年資之依據是否適法?
舉例:2008/1/2到職,至2011/1/2滿三年, 但因上述規定,2010/12/31結算時未滿三年, 故2011年只有7天特休???須至2012年才有10天特休??? 以一年中之特定日期作為特休假年資計算基準之作法是否合法? 應如何指出此一作業規定之違法性並申訴? 若合法那其合法依據為何?
以上煩請有熟習勞基法規的大大協助,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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