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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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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继承 1题
丙为乙之子,乙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无其他继承人,于下列何种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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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6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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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问甲死亡后无人继承 于下列何种情形,丙得继承甲之遗产?
民法1140条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原因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
而抛弃继承并非代位继承原因


[ 此文章被Rioss在2010-12-07 01:5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2-07 01:48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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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抛弃继承并非代位继承原因?
还是不懂 ?
1176的抛弃继承规则 :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假设题目中父亲抛弃继承~ 那儿子就能继承阿~ 题目是问哪中情形儿子能继承~这跟抛弃继承并非代位继承原因   有何关系 ????

请帮我举 能抛弃继承例子
和 抛弃继承并非代位继承原因   的例子

1176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
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
第二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
与配偶同为继承之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而无后顺序之继承人时
,其应继分归属于配偶。
配偶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于与其同为继承之人。
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
亲属继承。
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
人有无不明或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于无人承认继
承之规定。
因他人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为抛弃继承时,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日
起三个月内为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7 09:23 |
ryback22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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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6条第1项: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
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条文中所提之民法第1138条第一顺序继承是否
包含代位继承人?
1.法条文义:可 代位继承亦属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
2.林秀雄师:不可 应认为不包含代位继承人为妥!
  理由:民法1140条目的在维持各子股之公平性,以保护被代位人之继承人
,符合公平原则,而我国民法规定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之直系血亲
卑亲属,至于配偶,兄弟姐妹,则无代继承权。

举例而言
甲有妻乙,及子A B二人,A与C结婚有二子ab,B与D结婚有一女C
试问:甲死亡时留下现金600万元 问:A先于甲死亡时,而B又抛弃继承时,
继承之法律关系又如何?

A先于甲死亡,B抛弃:

戴东雄师:B抛弃继承,自始不为继承人,A又先于甲死亡。
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亲等近之继承人全部不存在。此时为本位继承,而非代位继承。
依民法第1176第5项:应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
因此,abc以其固有顺序与配偶乙共同继承,依民法1144条,依人数共同平均,故
每人各得四分之一,即150万元。

通说:B依法抛弃继承时,B自始不为继承人。
c无法代位(按:抛弃继承不为代位继承之发生原因)。
B之应继分归属于配偶乙与同一顺序之A,乙A各得二分之一。但A先于甲死亡,依
民法1140条,A之应继分由ab代位继承。
因此,乙得300万元,ab各得150万元。


[ 此文章被Rioss在2010-12-08 04:5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2-07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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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继承后 子女未必能代位继承

处理遗产税时,要小心使用抛弃继承权。台北市国税局近日审理一件遗产税案,发现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但其中有人抛弃继承,以为抛弃继承后可由子女「代位继承」,结果不但子女无法继承到财产;也无法从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中,扣除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

被继承人甲君遗有约1亿元财产,由于配偶已经死亡,依规定应由甲君的子女、B、C三人共同继承。但A君向法院主张抛弃继承,希望由的两名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A误以为,将他自己的应继分转给子女代位继承后,子女可提前继承祖父遗产,省却未来需由A再继承移转给子女的过程,可以节省将来的遗产税;且甲君遗产税中,还可再增加一名继承人扣除额。

国税局说,民法第条所指的「代位继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条所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才可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像本案A君抛弃继承后,因为A不符上述条件,因此其子女也没有代位继承权利。反而被继承人甲君所遗留财产,因A君抛弃继承后,依法只能由B、C二人继承。

A君误解法令规定,自行抛弃继承,不但丧失约3,300万元遗产的应继分,A君的子女也无法继承其应继分;而B、C二位继承人则因为A君抛弃继承,造成计算应纳遗产税额时,只能扣除B、C二人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各45万元,结果还因此多缴22万5,000元遗产税

【2007/01/03 经济日报】

From http://tw.myblog.yahoo.com/jw!fuflg...article?mid=882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2-08 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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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3-4F之ans,wonderful.........


yamasak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5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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