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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何謂容許危險理論?又何謂信賴原則?[已解決]
<容許危險理論>(過失之判斷)[林東茂]
(一)定義:對於特定行為,根據其對社會有益且不可或缺之觀點,於一定條件下否定行為人應負之過
   失責任。
   超越容許危險之危險,才有過失。
(二)不容許之危險:一個行為有無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須經過評價,其中標準有:(三項)
 1.利益與風險之均衡:指是否屬於不被容許之危險,要依照社會意義加以判斷。
 2.過度承擔:指能力上有所不能,孰應放棄行為,若不放棄,即是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
 3.違反查詢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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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狂風君在2010-10-30 21:19重新編輯 ]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9 2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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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危險理論有完整的文章嘛??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30 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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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所得到的資料當中完全的文章了!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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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危險理論>(過失之判斷)[林東茂]
(一)定義:對於特定行為,根據其對社會有益且不可或缺之觀點,於一定條件下否定行為人應負之過
   失責任。超越容許危險之危險,才有過失。(就是有下列)
(二)不容許之危險:一個行為有無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須經過評價,其中標準有:(三項)
 1.利益與風險之均衡:指是否屬於不被容許之危險,要依照社會意義加以判斷。

-----當2種行為所產生不同的風險與利益,救護車闖闖紅燈跟飆仔闖紅燈,你覺得2種行為
       所以創造的風險會如何!

 2.過度承擔:指能力上有所不能,孰應放棄行為,若不放棄,即是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

------這文意應該可以看得出來

 3.違反查詢義務:指有所不知或懷疑,就應查詢,若不查詢,即是製造不被容許之危險。

------因為有些風險,是因為違反了注意的義務產生的

(上下述這些東西都可以看得懂,但是無法具體提出案例替自己的腦袋補充說明,可否請各位大大提出一些具體性的例子作為佐證!非常感謝各位!)



△<信賴原則>:
(一)在交通上之意義:係由容許危險概念當中衍生而出,指在交通上,合乎規定行車之人,可以信賴
   他人也會同樣的合乎規定。
(二)信賴原則雖採用,但有限制:(交通)
   關於他人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也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
   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看得懂文字,但是無法舉出具體例子)

------有阿!就是當你合法開車的時候,忽然有違規的人人從後面追撞你死亡,你是合法
        開車的人,你也能信任(信賴)從事危險活動(開車行為)的其他參與者,遵守交
        通法規

(三)信賴原則之重要實務見解:<88台上1852判決>
   指行為人在社會[color=]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告者
   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為,以來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與 
           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

------說過了~~同上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30 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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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龍Q,風君來回看了好幾次,一個字一個字唸好幾次,看懂了。謝謝。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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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利益與風險之均衡」「過度承擔」「違反查詢義務」
個人解讀如下:
一、違反查詢義務─目前法律錯誤的趨勢朝向限縮解釋,理由:目前資訊取得方法漸趨多元,再主張自己是鄉巴佬,依其生活環境不可能知道刑法價值體系,已「不是理由!!」,故而,在行為人主觀之生活經驗上,有自我充實之義務,不可消極主張不學習的權利
二、過度承擔─既在行為的經驗中,有發生犯罪結果的蓋然率,且機率很高,既選擇行為,自應負擔所謂「懈怠過失」或「疏虞過失」之法效責任
三、利益與風險之均衡─一般論之可能可以再區分為自己的二利益間風險評估,以及無辜第三人與自己利益間的風險評估,此為過失責任的例外阻卻情形,類似所謂「可罰的違法性理論」
(一)前者─衡量的角度可能可以1:1來衡量之,若利益大於風險,抑或將風險提升至大於利益保護,容忍度可提高,比如冒生命、身體之危險騎乘機車工作,倘生車禍不可謂該行為即是過失行為,亦應考量國家責任問題(比如不可從事生命兒戲之行為)
(二)後者─其比例可能近於0,須其確信不發生比率較高時始得主張,換言之,倘對造係無辜的第三人,無由令其承擔該風險,此可與緊急避難相較,於緊急時都須衡量其法益了,更何況於平常有充份時間考慮時,何由為自己之利益令無辜之第三人犧牲其法益,即便是不相當,或至為輕微,其權益仍須保障,或以事前的風險補償均衡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1-04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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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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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24 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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