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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属于何种错误?客体错误?打击错误?[已解决]
甲为了要报复乙,故尔躲在暗巷当中等乙经过,就当乙经过的瞬间,甲伙同朋友将乙盖上了大布袋,拖进去殴打了一顿,大功告成完毕之后,甲伙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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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狂风君在2010-11-01 14:22重新编辑 ]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9 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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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错误:弄错人了!
打击失误:人没弄错,失手波及无辜!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0-29 15:25 |
司法松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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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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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应是打击错误,因为甲并没有认错人,而是下手时,乙刚好离去而丙在乙刚刚所在位子所造成.后来布袋遮住脸,所以无法辨认.
2.甲对乙成立277第一项未遂犯,甲对丙成立284过失伤害,两罪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像竞合,故从一种处断,刑法55定有明文.(对欲故意伤害之目的客体成立未遂,对失误客体成立过失犯)
3.有少数说认为成立伤害既遂,但林山田教授认为若甲要故意杀乙或丙的话才可论此,如此一来便为择一故意.

参考模范新六法刑事法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9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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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行为人『误认丙为乙』,所以应该是客体错误中的等价客体错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0-30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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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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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搞错,你就记「客体错误&「打击失误

用失误这两个字就很好理解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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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10-30 17: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会搞错,你就记「客体错误&「打击失误

用失误这两个字就很好理解了

我要的是观念,不是强加口诀来记忆。谢谢。

而且,你所提出的答案也没有针对我要的询问点回复。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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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基本观念喔,冰大应该以为这样说你就了了!

2.你可以去查下等价客体错误,林山田教授的刑总(10版)那里有详细的说明。

个人的见解是伤害既遂,没有伤害未遂的问题。理由是所谓构成要件错误,既然构成要件上的意旨是伤害"人之身体",他可没要行为人一定要对特定人身体伤害才该当,所以纵使你对客体发生错误(主客观不一致),行为人还是伤害了人之身体,而且也是他预定要伤害的那个位置上的人之身体,至于原来是要伤害张三或李四,并非构成要件所在意的目的(那可以在量刑的动机去考量),在这里根本就非构成要件所关心的错误,换句话说,行为人已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

这里也就指出一个观念,主客观不一致固然是发生错误,可是并非所有错误均足够影响刑法评价,比如我要杀人,发现了一个物体经过我以为是蟑螂,结果是蟋蟀,在此我也发生错误,可是跟我犯271的构成要件均无关系,所以根本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刑法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评价!


至于本案是否打击错误,要视你对题目的理解,如你认为题目是说乙确有经过且在丙之前,行为人因为动手时抓慢了,所以才抓到丙,那就是打击错误。
如果你认为题目的意思指的是乙一直没经过(至少不是跟丙一同经过),而行为人只是误丙为乙,那就属客体错误。

另外本题应该非正式考题,因为题目似有逻辑用语上的错误,使人难以判断何种情形才是题目的真意!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30 19:17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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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10-30 19: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这是基本观念喔,冰大应该以为这样说你就了了!
2.你可以去查下等价客体错误,林山田教授的刑总(10版)那里有详细的说明。
个人的见解是伤害既遂,没有伤害未遂的问题。理由是所谓构成要件错误,既然构成要件上的意旨是伤害"人之身体",他可没要行为人一定要对特定人身体伤害才该当,所以纵使你对客体发生错误(主客观不一致),行为人还是伤害了人之身体,而且也是他预定要伤害的那个位置上的人之身体,至于原来是要伤害张三或李四,并非构成要件所在意的目的(那可以在量刑的动机去考量),在这里根本就非构成要件所关心的错误,换句话说,行为人已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
这里也就指出一个观念,主客观不一致固然是发生错误,可是并非所有错误均足够影响刑法评价,比如我要杀人,发现了一个物体经过我以为是蟑螂,结果是蟋蟀,在此我也发生错误,可是跟我犯271的构成要件均无关系,所以根本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刑法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评价!

.......

回L先生之1:

狂某便是因为刑法基本观念不懂,所以才会过来询问这种基本问题。也正因为连年放弃刑法,都考个位数,却每次都只差平均1分录取。所以今年打算卯起来拼个60分看看。

回L先生之2:
狂某仍是看不懂你的论述点。跟龙Q先生一样简单性的论述就好了。不过,仍是感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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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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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有去问老师这一题,他说是客体错误
所以第二题答案应为:甲对乙故意普通伤害未遂,甲对丙故意普通伤害既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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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朋友跟我说了一个很简单的打击错误解释方法:猎枪上膛,狙击镜照,子弹射出之后,却因为意外风大将子弹吹偏,不小心把A打死,而不是死成原来的C。这个就是打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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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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