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10-30 19:05 发表的 :
1.这是基本观念喔,冰大应该以为这样说你就了了!
2.你可以去查下等价客体错误,林山田教授的刑总(10版)那里有详细的说明。
个人的见解是伤害既遂,没有伤害未遂的问题。理由是所谓构成要件错误,既然构成要件上的意旨是伤害"人之身体",他可没要行为人一定要对特定人身体伤害才该当,所以纵使你对客体发生错误(主客观不一致),行为人还是伤害了人之身体,而且也是他预定要伤害的那个位置上的人之身体,至于原来是要伤害张三或李四,并非构成要件所在意的目的(那可以在量刑的动机去考量),在这里根本就非构成要件所关心的错误,换句话说,行为人已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
这里也就指出一个观念,主客观不一致固然是发生错误,可是并非所有错误均足够影响刑法评价,比如我要杀人,发现了一个物体经过我以为是蟑螂,结果是蟋蟀,在此我也发生错误,可是跟我犯271的构成要件均无关系,所以根本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刑法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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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L先生之1:
狂某便是因为刑法基本观念不懂,所以才会过来询问这种基本问题。也正因为连年放弃刑法,都考个位数,却每次都只差平均1分录取。所以今年打算卯起来拼个60分看看。
回L先生之2:
狂某仍是看不懂你的论述点。跟龙Q先生一样简单性的论述就好了。不过,仍是感谢你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