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xyz
|
分享:
▲
▼
版主的題目是這樣吧: 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拿回家後甲的朋友丙說那個是假的,丙叫甲把花瓶打破,結果甲因此打破花瓶,請問丙的刑責?
簡單說明:
甲: 1.竊取花瓶=>成立刑320I 2.打破花瓶=>仍然成立刑354 3.罪數競合=>以「不罰後行為」僅論刑320I,不另論刑354
「不罰後行為」並非構成要件的問題,而是競合論(法條競合中的行為複數) 的問題,其適用要件: 1.後行為可獨立成罪 2.前後行為人同一 3.後行為未侵害新法益 4.行為客體同一 5.「僅專屬行為人本人,對於後行為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丙: 成立刑354、刑29 (因為甲的刑354仍成立,只是罪數競合時以不罰後行為而不論, 依共犯限制從屬性,不會有正犯無罪教唆犯無罪的問題)
僅供參考,考申論題不是這樣寫
補充說明: 以上推論方式為通說(以本人所得資訊),稱為「競合解決理論」; 另有見解採「構成要件解決理論」(黃榮堅),認為後行為既未製造新的法益 侵害,根本欠缺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若採此一見解,甲在刑354構成要件 不該當而不成立刑354,丙依共犯限制從屬性也無罪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0-28 20:32重新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