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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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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共有
1.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820~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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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10 20:01 |
JK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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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只會一些~
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如字面上表示
------------------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釋字第 141 號~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為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除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者另有規定外,如共有物為不動產,各共有人本於前開規定,既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則遇有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必要時,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至於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係指共有人以共有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標的,並非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而言。此比照第一項得自由處分之規定,法意至為明顯。本院院字第一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
820~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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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是在規範「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820是在規範「共有物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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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約定~甲用一樓,乙用二樓,丙用三樓
甲可以自己應有部份1樓出租~819
-------------
如果是1.2.3樓出租~就要820多數決~針對整個共有物的管理~
---------
然而如果是賣掉1.2.3樓,基本上要819全體同意,但這時候會引用特別法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去處理~
如果只是其中一人不賣,這樣子會妨礙交易,所以最後才會用多數決
-------------------

二.這部份比較不清楚~哈哈~但是網路上都認為是分別共有~
817---分別共有--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要更換音響就用820多數決去解決~每人出22萬,應有部分上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如合夥(民法668條)、夫妻共同財產(民法1031條)、遺產之繼承(民法1151條)、祭祀公業、神明會、合夥財產、寺廟、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屬公同共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4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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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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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甲乙丙約定~甲用一樓,乙用二樓,丙用三樓
甲可以自己應有部份1樓出租~819
如果是1.2.3樓出租~就要820多數決~針對整個共有物的管理~

那麼乙丙想要出租一樓,甲不同意;乙丙可不可以用多數決決定出租一樓?
又,甲如原本自己就想出租一樓,乙丙看甲貼出招租告示後,可不可以主張乙丙亦已用多數決決定出租一樓。並要求甲將來收取的房租應提撥2/3予乙丙?

如果是出租一、二樓也一樣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25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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