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8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1题
d 下列有关承揽契约之叙述,何者错误?
a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给付报酬之契约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9 22:51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d 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应依定作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民法第535条: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从D选项之叙述与民法第535条是否很像!

首先,承揽为有偿契约,而委任可为无偿或有偿契约!

依民法第535条之前段(应依定作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为无偿契约,故只须负「具体轻责任」!
依民法第535条之后段(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为有偿契约,故须负较重之「抽象轻责任」!

因承揽为有偿契约,并无仅负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相反地,甚至须承担完全之责!(可详看民法490-514条,对承揽人之责任要求相当重)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11 13: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06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