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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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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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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第274条或共同正犯之问题
A与B为夫妻,于产前检查得知B所怀之胎儿有畸型之缺陷,基于事前谋议,由A于产后立即将婴儿勒毙。问:A、B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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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一枚~虚心受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9-10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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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叫生母杀婴罪,所以没有爸爸!
这样妈妈是271,爸爸也是274,但因为刑法31条II爸爸又变成271普通杀人罪!
2人在刑罚论上,可以依据57条.59条及60条来做减免!!

其实这对父母也怪怪的,因为用优生保健吧跟人通流产法,不用生都可以依法令
拦阻却违法性!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0 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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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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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09-10 20:3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274叫生母杀婴罪,所以没有爸爸!
这样妈妈是271,爸爸也是274,但因为刑法31条II爸爸又变成271普通杀人罪!
2人在刑罚论上,可以依据57条.59条及60条来做减免!!

其实这对父母也怪怪的,因为用优生保健吧跟人通流产法,不用生都可以依法令
拦阻却违法性!

这样妈妈是271,爸爸也是274,但因为刑法31条II爸爸又变成271普通杀人罪!
让晚辈帮您更正一下
这样妈妈是274,爸爸也是274,但因为刑法31条II爸爸又变成271普通杀人罪!

另外共同正犯不一定要亲手实行,请参释字109
或1/4共犯说(3/4正犯说)=好像是25年2253号判例,我忘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9-11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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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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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2253号判例
现行刑法关于正犯、从犯之区别,本院所采见解,系以其主观之犯意及客观之犯行为标准,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无论其所参与者是否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皆为正犯,其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其所参与者,苟系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亦为正犯,必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其所参与者又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始为从犯。

所以此判例是"原老 "其余是重申的而已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9-14 12:47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9-12 1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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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说~无论是95-22决议跟25/2253判例这题应该用不到!

因为释字109:
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或以自己共同
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之行为者,均为共同


红色部分是判例跟决议都没有的!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2 22:08 |
lung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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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生母借由他人之手,或由共同正犯杀死自己的婴儿,无须亲自动手仍成立第274条吗??
表情


菜鸟一枚~虚心受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9-13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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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ng1836 于 2010-09-13 23: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生母借由他人之手,或由共同正犯杀死自己的婴儿,无须亲自动手仍成立第274条吗??
表情

是的表情

PS:L大是法律系的学生??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3 23:37 |
lung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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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系的学生,我是准备国考的二光考生~~~~~
好感谢大家回答我问题!!
这题是一题考古题,做了考古题,才发现,很多观念还要再加强 表情


菜鸟一枚~虚心受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9-14 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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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敝人所知道的:
刑法28条所谓之共同正犯:乃2人以上之行为人于『着手』阶段有犯意联
络与行为分担为判断!从而,25上2253判例及95-22决议所指区
别正犯及从犯之标准如左:
(一)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者为正犯。
(二)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者为正犯。
(三)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参与,其所参与之行为,为犯罪构成
               要件以外之行为者,为从犯。
(四)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参与,其所参与之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
               以外之行为者,为正犯。

虽然以上系有谈到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或构成要件之主行为,但是释字10
9共谋同正犯就是因为在其一部行为人『着手』实行时,没有行为分担构成
要件以外之行为或构成要件之主行为而无法判断此行为是正犯或是共犯!所
以释字109才会出现
----------以上!无任何理由依据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4 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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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错!以释字109来一网打尽所有之参与犯罪者
故学者再提出心理因果及物理因果来限缩共谋共同正犯

好像是这样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9-14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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