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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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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義務衝突

今天作總複習發現,義務衝突裡面有一個要件:「衝突情況非可歸責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引起」
想討論一下,這個要件存在的意義。

ex.甲開船載兩兒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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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9-08 16:06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15:1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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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重傷罪的不作為犯,不得張義務衝突但是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捏~~~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8 1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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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08 15: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是重傷罪的不作為犯,不得張義務衝突但是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捏~~~ 表情


感謝q大,忘了改回來修改,我把無期待可能性給忘記了!

其實先排除掉這個不談,我只想之「衝突非可歸責.....」這個要件存在的意義。

因為我看書上的論述覺得非常奇怪,

例如以本題為例好了,書上的描述是,甲不得主張義務衝突而阻卻其過失致重傷罪!

大大不覺得怪怪的嗎!本來過失重傷罪的部分就沒在討論義務衝突阿!

討論義務衝突是在「不作為」的部分,而非過失作為!

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16:05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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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衝突不是違法性層次嗎?

還有甲沒有故意翻船要使人重傷的故意,怎麼會論到故意重傷罪?

表情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8 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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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8 16: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義務衝突不是違法性層次嗎?

還有甲沒有故意翻船要使人重傷的故意,怎麼會論到故意重傷罪?

表情


因甲有保證人地位,能作為而不作為,與因積極行為致被害人發生重傷結果者同。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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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8 16: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甲有保證人地位,能作為而不作為,與因積極行為致被害人發生重傷結果者同。

這不是僅是不作為犯的「處罰依據」?

有客觀構成要件判斷用的「保證人地位」,會影響主觀構成要件判斷的學說?有保證人地位就一定是故意?

那不作為之過失犯是從那來的?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8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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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8 16: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不是僅是不作為犯的「處罰依據」?

有客觀構成要件判斷用的「保證人地位」,會影響主觀構成要件判斷的學說?有保證人地位就一定是故意?

那不作為之過失犯是從那來的?


可能是我跳過太多步驟,我只是想表達為何有不作為的部分:

設重傷的是乙

1.保證人地位,不會影響行為人之主觀,有保證人地位,並不代表行為人就一定有故意。
2.本題中,甲能預見乙重傷之結果,卻放任結果之發生: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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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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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8 17: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能是我跳過太多步驟,我只是想表達為何有不作為的部分:

設重傷的是乙

1.保證人地位,不會影響行為人之主觀,有保證人地位,並不代表行為人就一定有故意。
2.本題中,甲能預見乙重傷之結果,卻放任結果之發生:間接故意

那這樣看來,你也許是把不作為犯的作為可能性與違法性層次的義務衝突給搞混了,

甲是有救助乙的可能,只要放棄丙(設另一兒),

在違法性上雖然不能主張義務衝突阻卻違法,

修正一下:有疑問的是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9-08 17:52重新編輯 ]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8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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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8 17: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這樣看來,你也許是把不作為犯的作為可能性與違法性層次的義務衝突給搞混了,

甲是有救助乙的可能,只要放棄丙(設另一兒),

在違法性上雖然不能主張義務衝突阻卻違法,但是可以主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啊!表情




1.搞混?哪裡搞混了......本題中,甲本來就有作為可能性了阿,就是因為構成要件該當,才能進入違法性(義務衝突)的探討。不懂大大在講什麼......


2.感謝大大,這題的確可以用緊急避難來解決。不過我還是想弄清楚,義務衝突會合會產生一個不相干的要件。(談不作為犯的違法性,卻出現一個要件說前面作為(也就是本題過失)的部分不能主張義務衝突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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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1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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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不作為犯乃刑法15條~~~
 1甲身分上有15I保護者保證/15II監督者保證所以絕對有跑不掉得作為義務
 2談防果(作為)可能性:我是不支持這個理論,因為犯罪論本就有責任上期待可能
  性的探討。所以何必呢~~而且刑法15一項用詞不該是適用『能』防止而
  不防止而應該是用『應』防止而不防止才對。
 3主觀上有重傷未必故意客觀上有不作為之行為產生同作為犯法生重傷相同之結果,
  所以甲是278重傷罪之15不純正不作為犯~~
二緊急避難~~~~
 1避難情狀可否出行為人之故意過失!!!實務說不行的,因為他叫『最高法院』所以
  官大學問大(72上7058決)何必呢~~。學說上能否對於故意過失之自
  遭危難行為主張緊急避難對於蓄意者當然不行,然而非蓄意者之故意及過失自遭危難
  應該要著重於法益及手段橫平。所以非為蓄意而故意或過失自遭危難者,要依據個案
  判斷叫為妥適。(不過可主張機率比較大的是過失自遭性為難,因為學界有提草案)
 2當然實務見解說不行啦
三義務衝突~~~~
 1義務衝突的情狀不得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2所以別玩了
四責任上期待可能性來做『減』『免』。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8 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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