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05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manda1h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法绪问题!!

1.甲砍伤乙之后后悔,将乙送医急救,乙仅受皮肉之伤,则甲是普通伤害罪的:(A)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manda1h在2010-09-08 23:0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6 23:10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砍伤乙之后后悔,将乙送医急救,乙仅受皮肉之伤,则甲是普通伤害罪的:(A)不能未遂(B)障碍未遂(C)中止未遂(D)既遂犯
Q:为何这答案不是C而是D?

普通伤害罪无未遂犯规定。
另外,未遂犯须以结果不发生为其成立要件。



2.下列何者不是物权行为? (A)抛弃(B)买卖(C)抵押权的设定(D)所有权的移转
Q:为何此提答案是B???


买卖为债权行为非物权行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7 11:34 |
p596138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敝人小小的建议啦~刑法的观念要多看法条定义才会比较快厘清~可以试看看!


自我觉察~自省忏悔
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
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9-20 12:31 |
呆呆加瓜瓜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题伤害是实害犯简言之在砍伤时就即遂了不会有中止未遂之适用,最多只有刑法57犯罪后态度良好之适用。
第二题物权参民法七五七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9-21 01:00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题为何不能成立中止犯,其实你可以想,如果甲没有送医急救呢?会怎样?既然题目已说明是轻伤罪,故即使未送医一样不会成立其它罪名。
除非题示说明未送医会导致其它更严重之伤害。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23 19: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6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