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來函解釋,(我忘了)
二.何為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1.初犯為輕罪,而累犯為5年以上之重罪者
2.初犯為重罪,而累犯為5年以上之重罪者
三.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1.也就是說第二點所言1及2之行為人在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四.結論:重點在於第二點,何為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初次犯罪為5年以上或以下皆可,
但累犯時(即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者),須犯5年以上之罪者,才合乎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
第三犯須於第三點之期問內再犯5年以上之罪,才不得假釋,如為5年以下之罪,第三犯仍可假釋
例如:
1.甲犯竊盜罪,關7個月出獄後,
2.5年以內再犯強盜罪,關了5年後假釋出獄,
3.於假釋期間或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強盜罪或殺人罪(5年以上之罪)
4.甲為(重罪累犯中之重罪累犯),故不得再假釋,若甲第三犯為5年以下之輕罪,甲第三犯仍可假釋
知知為知知,不知為不知,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