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8-04 21:53 发表的 刑法练习:
1甲送乙红酒,乙喝后开车出去,撞伤丙,试问甲有无刑责?
2甲开车,因刹车失灵,怕撞到乙,于是撞到丙车,丙车因而撞伤丁,甲有无刑责?
3甲乙共同谋画杀甲父丙,以谋继承家产,回家后,仅乙下手杀丙,甲在则旁袖手不管。甲乙刑责为何?
(1) 如上面大大们的回答,可用「行为」判断解决掉;如果进入因果关系讨论,则是有条件上因果关系,但无客观归责性;当然,亦无相关因果关系。结论:
无刑责。
(2) 甲煞车失灵,怕撞到乙,因而去撞丙车,导致丙车撞伤丁,甲可能成立
过失致伤罪、毁损罪 (懒的分开讨论= =")
1.构成要件该当。
2.能否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
(1)因避免乙之生命法益而伤害丙之财产法益及丁之身体法益,符合优越利益保护原则。
(2)自招危难?
煞车系统是行车前即坏掉,亦或是车祸前突然坏掉?前者有自招危难之问题(行车前未检验),后者则无。另外,若甲于行车途中发现煞车系统坏掉,依旧侥幸行驶,而导致发生车祸,则仍有自招危难之问题适用。
A.若
无自招危难之问题,甲则能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其违法。
B.若有自招危难之问题,学理及实务上有不同意见:
(A)实务:不得主张。(上面的大大有写)
(B)学理:只要行为人非故意利用紧急避难而侵害构成要件所保护之法益,仍得主张紧急避难。
(C)小结:若依实务见解,甲不得主张紧急避难;若依学理见解,甲得主张紧急避难。
3.罪责:依实务见解,甲不得主张紧急避难而阻却违法,而又无阻却罪责之事由,故该当本罪。
4.结论:依55条从一重论以
毁损罪。
(3) 有关系的272第1项,无关系的依31条第2项,论以271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