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8-04 21:53 發表的 刑法練習:
1甲送乙紅酒,乙喝後開車出去,撞傷丙,試問甲有無刑責?
2甲開車,因刹車失靈,怕撞到乙,於是撞到丙車,丙車因而撞傷丁,甲有無刑責?
3甲乙共同謀畫殺甲父丙,以謀繼承家產,回家後,僅乙下手殺丙,甲在則旁袖手不管。甲乙刑責為何?
(1) 如上面大大們的回答,可用「行為」判斷解決掉;如果進入因果關係討論,則是有條件上因果關係,但無客觀歸責性;當然,亦無相關因果關係。結論:
無刑責。
(2) 甲煞車失靈,怕撞到乙,因而去撞丙車,導致丙車撞傷丁,甲可能成立
過失致傷罪、毀損罪 (懶的分開討論= =")
1.構成要件該當。
2.能否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1)因避免乙之生命法益而傷害丙之財產法益及丁之身體法益,符合優越利益保護原則。
(2)自招危難?
煞車系統是行車前即壞掉,亦或是車禍前突然壞掉?前者有自招危難之問題(行車前未檢驗),後者則無。另外,若甲於行車途中發現煞車系統壞掉,依舊僥倖行駛,而導致發生車禍,則仍有自招危難之問題適用。
A.若
無自招危難之問題,甲則能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其違法。
B.若有自招危難之問題,學理及實務上有不同意見:
(A)實務:不得主張。(上面的大大有寫)
(B)學理:只要行為人非故意利用緊急避難而侵害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仍得主張緊急避難。
(C)小結:若依實務見解,甲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若依學理見解,甲得主張緊急避難。
3.罪責:依實務見解,甲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而又無阻卻罪責之事由,故該當本罪。
4.結論:依55條從一重論以
毀損罪。
(3) 有關係的272第1項,無關係的依31條第2項,論以27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