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7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過失犯

甲開車載乙同去參加聚會,於聚會結束後,已醉惺惺的甲堅持要開車回家,乙勸阻卻遭甲反譏:「你沒種就不要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04 21:20 |
麥場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醉惺惺的甲堅持要開車回家 構成 刑法185-3條 醉態駕駛罪
  1.甲服用酒類物品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駛動力交通工具狀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
    行為已造成公眾用路安全的危險。
  2.甲對喝酒開車將導致公眾用路危險之事實具有知與欲
  3.別無阻卻違法
  4.甲成立本罪且喝酒導致成限制責任能力行為人,不能援引刑法第19條第二項減免罪責
    (1)責任能力需存在於行為時
    (2)今甲行為時為限制責任能力行為人,原則應按19條第二項規定減免罪責
    (3)惟覆按19條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自招者不適用之,故甲不適用減免罪責規定
(二)甲撞上路旁電線竿構成刑法276條第一項 普通過失致死罪
  1.甲撞上電線竿的行為,與導致乙撞破擋風玻璃,飛落車外而死間具有相當應果關係
  2.甲未遵守法令規定及一般生活規範而不應於酒後駕車是違反客觀必要之注意義務
    故具有行為不法
  3.乙死亡之結果,就一般理性小心謹慎第三人立於甲的立場而言,應是可預見且可避免
    故具有結果不法
  4.別無阻卻違法
  5.甲違反主觀之注意義務及預見可見性與避免可能性具有罪責,甲成立本罪
(三)甲驅車逃逸肇事現場構成刑法第185-4條 肇事逃逸罪
  1.不寫了 = =
(四)甲驅車逃逸肇事現場不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1.甲驅車逃逸肇事現場之時,乙已死亡而非無自救力之人非本罪行為客體
競合
  1.甲成立醉態駕駛罪及普通過失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依刑法
  第50、第51條分別宣告其罪名數罪併罰之


[ 此文章被麥場在2010-08-05 21:1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5 00:48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算是自醉行為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8-05 21:3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85-3與276二者間是一個持續的犯罪行為另成立過失致死
基於禁止雙重評價應以刑法55條想像項竸合從一重185-3論
處,並與同法185-4肇事逃逸罪並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06 00:58 |
麥場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8-05 21: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算是自醉行為嗎?


基於下列理由,本題應為原因自由行為而非自醉行為
1.自醉行為係指在原因設定階段,行為人對可能侵害法益之結果不具有無故意過失,因服用酒類或藥物致
  自己成為無責任行為人而為不法行為
2.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於原因設定階段對法益之侵害具備故意或有預見可能,而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
  進而實現犯罪
3.綜合題旨敘明甲開車載乙同去參加聚會,及甲反譏:「你沒種就不要坐!」等語為客觀事後之判斷
  甲於原因設定階段本就有開車載乙回家之計畫
4.於原因設定階段,甲對於飲酒後酒後駕車,可能導致產生車禍導致相關法益侵害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故意飲酒
  而駕車應為原因自由行為



下面是引用 Dragon-S 於 2010-08-06 00: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85-3與276二者間是一個持續的犯罪行為另成立過失致死
基於禁止雙重評價應以刑法55條想像項竸合從一重185-3論
處,並與同法185-4肇事逃逸罪並罰!!

1.醉態駕駛罪之行為係服用酒類迷幻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
2.過失致死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肇事行為
3.醉態駕駛係處罰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行為而非駕駛汽車之行為,
  而過失致死係處罰駕駛汽車導致過失的肇事,兩者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而僅論過失致死罪





本題之爭點
乙同意讓醉惺惺的甲搭載,是否應對自我生命負責?
乙雖對危險有所認識,並故意接近危險,然乙僅同意讓甲搭載並無決定讓甲肇事而造成其生命丧失,故乙之同意不足以切斷甲與乙死亡之因果關係,甲仍應就乙之死亡結果負責並此說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9 00:3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8-09 00: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於原因設定階段對法益之侵害具備故意或有預見可能,而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
  進而實現犯罪
.......

應該是故意(有預見)或過失(有預見),及故意或過失自陷19一/二項,故意或過失實現不
法三階段;從而亦有學說上對於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採用雙重故意論,乃具備犯意及自陷醉態故意


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8-09 00:3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3.醉態駕駛係處罰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之行為而非駕駛汽車之行為,
  而過失致死係處罰駕駛汽車導致過失的肇事,兩者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而僅論過失致死罪
.......

因為這是繼續犯行為持續中另犯他罪的問題.也不是沒有學說採數醉併罰,只是想像竸合好像是學界
通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09 16:4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0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