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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古董花瓶租予乙觀賞惟在租賃期間,該古董為丙所盜取,丙則將之 讓與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但最後卻為乙在丁處所尋獲。惟斯時自乙失竊該古董之日已過一年半,自甲交付乙承租乙過兩年矣。問: 1. 本案甲有無方法向丁請求返還該古董?如甲可向丁請求返還,丁就否可對丙為如何之主張? (1)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古董,依據民法949條 依王老師見解,丁雖為善意取得古董,且民法有規定善意受讓之制度,然盜贓物之返還請求權乃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檢驗其要件有:(參王澤鑑物權六一一P) A.古董係盜贓物或遺失物:依題意該古董為丙所盜取,所謂盜取,係以非法之方法取得他人之動產,而所謂贓物,係指犯罪所得之財物,古董本屬乙合法占有中,丙以非法之方式盜取古董而為己有,古董是謂盜贓物無疑.(或參22上字330例) B.非基於權利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依題意,古董為丙所盜取,非基於權利人之意思 C.舉證責任:應由回復被害人甲舉證 D.除斥期間二年:本法949條有規定,自被盜時起二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古董失竊已過一年半,尚未逾二年之請求期限 E.須被請求人為盜贓物或遺失物之現在占有人:依題意,古董現由丁所占有當中 F.依上所述,甲得向丁請求返還古董 (2)丁得否向丙主張權利? 題意未說明丙丁間之原因關係為何?若丙丁間有債權契約存在,則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請求權,若丙丁間無原因關係,只是好意施惠行為,則丁對丙無請求權利
2. 若甲可向丁有所主張,但該古董卻因可歸責於丁之事由,在請求返還前毀損滅失時,甲可否向丁請求損害賠償? (1)949條回復請求權之性質,所謂回復與返還不同,回復係指該物歸於受讓人為前提,意即丁為古董的所有權人,於甲行使請求回復前,擁有古董之所有權,今古董於甲請求返還前滅失依學說見解僅適用善意占有人規定,(倘若在行使請求權後滅失則負民法九五六以下惡意占有人責任),故甲僅得依953條向丁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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