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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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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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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狗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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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0 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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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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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97年坜小字第408号
案由摘要: 损害赔偿
裁判日期: 民国 97 年 03 月 25 日
资料来源: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97年版)第 194-197 页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小额民事判决     97年度坜小字第408号
原     告 徐○珺
被     告 李○开
诉讼代理人 李○云
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事件,于民国97年3月11日言词辩论终结
,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国九十七年二
月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新台币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负担新台币参佰元,余由原告
负担。
本判决原告胜诉部分得假执行。
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主张:原告于民国96年6月17日下午5时许,至桃园县○
  ○乡○○村○○路○段鲜○餐厅用餐,因内急想至厕所,路
  中却遭被告所饲养之大狗咬伤左小腿,因而支出医疗费用新
  台币(下同)7,741元,被告饲养大狗,明知会咬人,却未
  戴口罩,因此疏未注意,咬伤原告,故被告不法侵害其身体
  及健康,对于其丧失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应负
  赔偿责任,爰依民法第184条、第193条规定,提起本件诉讼
  ,并声明被告应给付原告40,000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
  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等语。
二、被告则以:该大狗是绑在车库内,离至厕所路径有段距离,
  是原告自行进入车库内而遭咬伤,而且大门上有牌示「内有
  恶犬」,因此认为已尽注意之责等语置辩,并声明:驳回原
  告之诉。
三、原告主张上情,业据提出诊断证明书为证,另被告对于伊所
  饲养之犬咬伤原告腿部,致原告支出医疗费用7,741元等节
  均自认在卷,此部分堪认信实,惟被告仍以上词置辩,经查
  :
(一)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
    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
    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0条第1
    项定有明文。是以,立法上就动物占有人侵害责任,系采
    中间责任原则,即先行推定动物占有人有过失,若其抗辩
    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则须依动物种类、性质,就其已尽相
    当管束,或纵经相当管束亦不免发生损害等节,负举证责
    任。
(二)查被告抗辩系因原告自行进入车库行为始遭伊所饲于住宅
    内之犬咬伤云云,惟证人吴峻毅证称:「96年6月17日约
    在下午6点多,我与原告及另外两个朋友,同行至龙潭往
    ○○村路上的一家餐厅,到了该餐厅后,因老板与我的朋
    友认识,我与原告人在餐厅的厨房,因为想上厕所,就问
    餐厅人员说厕所在那里,他指后方,说厕所在那边,我就
    从后门先去上厕所,我经过被告住处铁门时,狗就从树里
    冲出来,害我吓一跳,我问过工作人员,所以才沿着墙走
    到厕所,等我上完厕所后,出来就看见原告踏入被告住所
    铁门,就跳出来,而且当时脚上正流着血。当时铁门是全
    部打开,狗在被告住所铁门内,躺在树下,绑狗的绳子很
    长,狗可以跑到铁门口,人走进铁门狗就会冲出来,厕所
    是在被告住所的后院,可以看到。如果当时铁门关起来的
    话,我们就会绕路往后走。另外,餐厅工作人员有喊叫原
    告不要进铁门,但还未来得及,原告就已经踏进去了被狗
    咬了」等语明确,并绘制现场草图附卷可参,被告抗辩原
    告自行进入伊住宅车库内始遭犬袭乙节,即已无以采信,
    足认本件应系原告前往后方如厕行经被告住所铁门,甫踏
    入之际,即遭被告所饲犬只咬伤,而被告住宅铁门毗邻鲜
    ○餐厅,常有不特定餐厅人员及客人经过前方,被告自应
    对所饲家犬为相当管束,避免误伤他人,被告固认门上有
    警告标示,另餐厅人员亦有阻止原告进入等语,惟事发之
    时,该处铁门既全部开启,并未关妥,外人自难辨识铁门
    上有「内有恶犬」字样,又餐厅人员并非动物占有辅助人
    ,不受被告指示,并无代被告履行管束动物之义务,亦难
    认被告有遣人管束动物之实,而纵餐厅人员有呼喊阻止动
    作,惟侵害同时间已然发生,难认对损害有生防免之效,
    此外,原告所受3×1公分撕裂伤,并发蜂窝性组织炎,并
    因而住院治疗,有上开诊断证明书可认,亦可认被告所饲
    之犬对人具有相当攻击及伤害性,依动物种类、性质,被
    告应为相当管束,惟被告并未另行举证证明已尽如何管束
    ,或纵经相当管束亦不免发生本件损害,故被告占有之动
    物加害原告身体、健康,其自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而原告
    主张支出医疗费用7,741元部分,为被告所自认,是以,
    原告请求此部分金额,为有理由,应予准许。末以,原告
    就其余请求32,259元部分,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另受有丧失
    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所需费用等损害,此部分之请求
    ,应无理由。
(三)从而,原告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给付7,741
    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之翌日即97年2月2日起至清
    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逾此部份之请求,则属无据,应予驳回。
四、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主张及攻击防御方法,于判决
  结果不生影响,无庸一一审究,附此叙明。
五、本件原告胜诉部分系小额程序为被告败诉之判决,依民事诉
  讼法第436条之20之规定,应职权宣告假执行,惟其败诉部
  分,假执行之声请即失所据,应并予驳回。
六、本件诉讼费用额,依后附计算书确定如主文第3项所示金额
  。
中  华  民  国  97  年  3   月  25  日
            中坜简易庭     法 官 林玮桓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0 19:05 |
王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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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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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你

请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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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2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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