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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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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 - 意思表示之错误
甲拿五百万向乙买A土地,在和乙协商前,打听到与A地相邻的土地将被选为高铁预定地,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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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6 20:46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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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与乙协商前,打听到与A地相邻的土地将被选为高铁预定地,未来前途不可限量,但A地未如预期的地价上涨...

本题系意思表示缘由之错误,即对于决定某特定内容意思具有重要性之事实认识不正确,为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得撤销,惟依民法88II有谓: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系立法者为两者间之利益所作衡量,避免买受人因动机错误而蒙受重大损失...而允许拟制为内容错误而得以撤销之

甲购买A地是否为交易上认为重要者,通说认为错误须在交易上具有客观重要者始得撤销,由通说看来,地价升值非A地之内在条件(如,品质,数量等),且甲之内容动机为何并不为外人所知,故从一般客观角度认之,甲误信消息而购买A地并非交易上认为重要者,仅为单纯的动机错误,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实务见解 ,最高法院 99.04.22.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678号民事判决有谓:
而按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所称「物之性质错误」,系指法律行为之标的物所具有之内在条件错误,即是标的物之同一性并无错误,但表意人对该标的所具有之内在条件(性质)有所误认。两造虽未以系争土地可供建筑使用作为买卖契约之约定事项,但民众标购国有土地之目的或在供建筑使用,或在投资之用,为众所皆知之事实。系争土地既无
法供作建筑住宅使用,此项错误系属物之性质错误,非仅属动机错误。又上开限制不仅影响系争土地开发、利用,亦将影响其市场交易价值之判断及承购者承购之意愿,依社会一般人之观念,均会认为于交易上系重要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8 22:55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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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kino大大的分享......
依民法第88条第1项但书而言,甲有过失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9 08:17 |
辛苦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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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不能 撤销了 .还要论过失吗?
能撤的情形下,才会去看有没有过失...
可是这种打听的行为不是亲自去查使用分区那类的公文书 应该算是自己的不小心才是.
应该听了还要去确认才对.

原本要买的意思也不是高铁
是谈了以后才听说...
如果谈之前就说是高铁的原因
那才算是重要的内容错误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9 15:10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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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辛苦 于 2010-07-19 15: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已经不能 撤销了 .还要论过失吗?
能撤的情形下,才会去看有没有过失...
可是这种打听的行为不是亲自去查使用分区那类的公文书 应该算是自己的不小心才是.
应该听了还要去确认才对.

原本要买的意思也不是高铁
是谈了以后才听说...
如果谈之前就说是高铁的原因
那才算是重要的内容错误吧..... 表情


之所以会问过失,是因为我假设若有成立交易上重要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9 21:17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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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之过失概分为三
1.抽象轻过失-学说
2.具体轻过失-实务
3.重大过失-通常会有明文规定,如民法第410条

若采具体轻过失,即违背与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甲所得知之消息并非官方公告(系打听得知),换言之,甲有赌博的意味在里头...且按一般常理,若甲系为投资而作买卖,应以更加谨慎小心之态度,多方收集资讯以作决定,断不能因道听涂说(打听)即行其意欲,故甲有违背处理自己事务同一之注意,甲有过失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9 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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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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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大,
『民法上之过失概分为三。1.抽象轻过失-学说2.具体轻过失-实务』

这里的『学说』与『实务』所指为何?
是分别指学说及实务的通说吗?还是分别都仅有学说及实务采用?

谢谢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20 08:5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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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sierfa的问题
有关适用何种过失程度,法条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举例
432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赁物--抽象轻过失
535条 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
意。---具体轻过失
434条 租赁物因承租人之重大过失,致失火而毁损、灭失者,承租人对于出租人
负损害赔偿责任。---重大过失

惟88条之过失并无明文,故会产生适用何种过失程度之问题,实务多数采具体轻过失
,学说通说用抽象轻过失,其余详细不赘述...(施启扬 民总二四六P参照)
以下是我自己的想法...
(实务认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太难判断,注意程度到那里有争议,但具体轻过失乃违背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注意,也就是说,只要从一般人的角度去思考,即可判断这件事是否有过失,这对于法官而言比较适用,因为总不可能把自己变为一个受有报酬负责管理他事务的人,再依其标准来判断过失,更何况每样事务的管理注意程度并不相同,例如开车的注意义务,与走路的注意义务,是故判决纵未明文表示采用何种轻过失程度,但裁判者是法官,也就是处于中立的一般人,依一般人想法而非处于该善良管理人的想法)


[ 此文章被kino在2010-07-20 21:11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0 21:05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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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我想了很久(在转售后的部份),烦请大大帮忙解惑,感谢^^

甲欲以39000网拍笔记型电脑一台,误书为30900,乙函覆愿意购买,甲即将笔电邮寄予乙,于接获乙之汇款时,始发现误书之事。
试问:1. 甲可否依民法第88条规定主张撤销卖出该笔电之意思表示?
            2. 若乙已将该笔电让售并交付予丙时,甲应如何救济? 丙又该如何主张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21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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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您这样问
好像就是可以撤销了
可是 我觉得好像 不能撤?
因为意思表示的阶段已经结束了?最迟在东西寄给乙的时候就没救了?
又乙给付金钱完成,债之关系消灭。
整个交易结束?

而交给丙
这算是丙受让了乙的交付物丙应该主张九四八?
另 甲要怎办?我就不知道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2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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