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負有債務300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萬之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五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a、100萬
b、300萬
c、150萬
d、60萬
答a
請問這題要怎麼算呢??
2.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已二人,丁有子女庚、辛二人,甲死亡時,留有財產300萬元,丙、丁拋棄繼承,則乙得繼承多少遺產?
答: 60萬元
請問拋棄繼承的話那丙、丁的子女繼承那算不算代位繼承呀? 那有什麼稱呼嗎
是要以丙丁的應繼分來算還是要算
乙、戊、已、庚、辛,所以300/5=60
這題跟那個同時死亡的不同計算方式??
若丙丁是喪失繼承權的原因的話呢?
也是要除以五嗎? 還是要用跟同時死亡的計算方式一樣?
3.甲建築房屋,越界將房屋四分之三以上建築在乙土地上,下列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拆屋還地,並應返還不當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權
c、鄰地所有人乙於甲建築時知其越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建築物
d、甲得主張越界建築,並請求依法購買越界之土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