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06-30 23:11 发表的 :
要解释其实很简单,不过为甚么要这样解释可能比较复杂。
我先说说持有的解释。
持有是指对该物事实上的支配力,在法律上而言,持有跟我们口语的持有意义是不同的,举例言之,A有一本书放在她旁边10公尺处,口语可能认为已经不在A的手上,所以不是持有,但是法律上则认为如果A知道(概括)且能注意(监视)到,那么就有事实上的支配力。
承上例,如果A睡着了呢??
我们会认为此时为持有的松懈状态,但仍属于持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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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L大大详细的解说。以本题来说,若题意仅说甲取走已死亡乙的东西,而没有特别强调乙是否有继承者。那是否要写两说呢?
简言之,是否要区分「继承权」及「持有权」之不同的两种说法,最后再决定采哪一说?
还是「依题意」就可以肯定本题的解法?
我的想法是,甲取走乙的东西,取走的同时,乙是否已经没有管领能力呢?
320是「窃取他人动产」,而337也有写到「侵占本人持有物」。姑且不论「窃取与侵占」的不同,就文义上观之,320、337的共同点应该是在于「乙是否仍然有管领权」。
简言之,若不论以320而论337的话,则甲侵占的东西在学理上应为「遗失物」,是不是这样解释呢?
好像有点乱@@,我的问题是,以本题而言,甲拿走乙的东西,在学说上是否可以认定为「侵占遗失物」,若是,那是否代表乙一死,乙的东西就视同「遗失物」一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