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6-30 23:11 發表的 :
要解釋其實很簡單,不過為甚麼要這樣解釋可能比較複雜。
我先說說持有的解釋。
持有是指對該物事實上的支配力,在法律上而言,持有跟我們口語的持有意義是不同的,舉例言之,A有一本書放在她旁邊10公尺處,口語可能認為已經不在A的手上,所以不是持有,但是法律上則認為如果A知道(概括)且能注意(監視)到,那麼就有事實上的支配力。
承上例,如果A睡著了呢??
我們會認為此時為持有的鬆懈狀態,但仍屬於持有下。
.......
感謝L大大詳細的解說。以本題來說,若題意僅說甲取走已死亡乙的東西,而沒有特別強調乙是否有繼承者。那是否要寫兩說呢?
簡言之,是否要區分「繼承權」及「持有權」之不同的兩種說法,最後再決定採哪一說?
還是「依題意」就可以肯定本題的解法?
我的想法是,甲取走乙的東西,取走的同時,乙是否已經沒有管領能力呢?
320是「竊取他人動產」,而337也有寫到「侵占本人持有物」。姑且不論「竊取與侵占」的不同,就文義上觀之,320、337的共同點應該是在於「乙是否仍然有管領權」。
簡言之,若不論以320而論337的話,則甲侵占的東西在學理上應為「遺失物」,是不是這樣解釋呢?
好像有點亂@@,我的問題是,以本題而言,甲拿走乙的東西,在學說上是否可以認定為「侵占遺失物」,若是,那是否代表乙一死,乙的東西就視同「遺失物」一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