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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30 17:29 發表的 : 一墮胎沒有未遂,2人無罪二加重結果犯出現於公同之犯其一人之行為所生,其他共同正犯 應是其有無能預見使得適用;倘為臨時起意之行為,此乃共犯 過剩風險自我負責~~~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30 19:06 發表的 : 歹謝!!今天狀況不好 其實第一題我掙扎了很久:我決定給A無罪,給B教唆犯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