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24 14:30 發表的 行政法~!: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 :法制
科 目:行政法
乙、測驗題部分:(50 分) 代號:5302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
進階版答案:
1. 行政法院於課予義務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之不作為雖屬違法,惟行政處分之作成涉及行政機關尚有裁量空間時,應如何裁判?D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第 200 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2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稱為「公務員」,此種定義係屬何法之規定?A
國家賠償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
(A)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一項: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B)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分為「適用人員」與「準用人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C)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D)公務員懲戒法:
從釋字第 483 號來看,意指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之公務人員。
3 下列何者非公法人?A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台北市台北縣三重市
對於行政主體或公法人的概念意涵,應著眼於「權利能力」的有無,並應考察權利或義務的「最終歸屬性」。詳言之,凡足以終局承擔權利及義務的行政組織,皆可視其為行政主體及公法人,至於其承擔權利或義務的多寡,則非所問;反之,完全不具權利能力,且無法承擔權利及義務的公營造物,則應將之排除於行政主體及公法人的概念之外,而單純以「公共設施」或「行政機關」概念處理,並劃歸於「公物法」與「行政作用法」的規範領域。應注意者,「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組織,其雖僅有特定的權利義務,但無損於其為行政主體的地位。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行政法人為公法人之一種,指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外,為履行國家特定公共任務,由政府依法律規定設立具公法性質之法人。行政法人,指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外,為履行國家特定公共任務,由政府依法律規定設立具公法性質之法人。行政法人化係行政院推動政府組織改造、提高政府施政效能,所規劃研擬的策略之一。其創設之理由係因國家不再堅持「集權」,不再堅持所有國家任務都必須由自設的機關組織負責不可,而朝「分權」的方向發展,將部分國家任務移轉由獨立之組織體負責。其在法律上之意義,係指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另設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之組織體負責,再由該法人替國家分擔特定公共任務的履行,可使公共任務之執行更有效率。
國家
作為統治團體之公法人 公法社團
地方自治團體 營造物法人
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 公法財團
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法人 其他公法人 特殊行政法人->行政法人國立大學?
依特別法律設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財團法人 依個別法設立-特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私法人 依民法設立-一般財團法人
依民法->一般社團
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依人團法->政黨法人
社團法人 依特別法->工會
營利性社團法人->依公司法->公司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下列那一個機關之組織性質相同?D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5 中央選舉委員會屬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之何種行政組織?B
行政法人獨立機關附屬機關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獨立機關
6 中央與地方權限遇有爭議時,依憲法規定,由下列何院解決之?C
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監察院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7 依我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考試委員如有違法失職,得為下列何項懲戒?C
免職記過申誡休職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政務官包括: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考試委員合乎第二點為政務官,而公懲會對政務官只適合撤職或申誡處分。
8 銓敘部對於送審之個別公務人員所為之銓敘合格通知書,核其所為在性質上係屬於:B
發布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觀念通知
行政處分: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 號解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此外,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1 項與訴願法第3 條亦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因此,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如下:(一)行政機關的行為;(二)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三)公法行為;(四)單方行為:(五)外部行為;(六)針對特定具體事件的行為。
行政契約:
政契約,又稱為公法契約,乃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或是行政機關和私人,以契約合意的方式,設立、變更或是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行政契約相對於私法契約。私法契約也就是人民相互間所訂立之契約,其主要規範在民法之中,強調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而行政契約之主體,限定在一方應具有行政機關之資格,而且,其契約之標的或是契約目的,應以處理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為目的。
行政契約的訂立,也與一般私法契約主要以口頭方式為之不同,而要求以書面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因此,對於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已經不採取許可主義,不要求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契約,都需要法律的授權。只需要法律上或是性質上非不得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者,行政機關都可以行政契約為之。而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第137條例示兩個契約的類型,一個是和解契約,一個是雙務契約,並且明定了兩個契約的要件。其中對於人民和行政機關所訂立的行政契約,其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由於人民和行政機關地位並不平等,因此對此種雙務契約,其法定要件較為嚴格,包括:契約中應規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以及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然而,因為行政契約的概念在我國尚屬新穎,所以對於行政程序法所未為規定的部份,可以準用民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
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主要係參酌法國之行政契約法制。法國行政契約法制所強調的公益優先要求,乃建構在行政之特權與財政面之考慮二者。
9 就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對行政規則之拘束效力範圍的敘述,何者錯誤?B
拘束下級機關拘束訂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拘束訂定機關拘束屬官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第 161 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10 納稅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處扣押其所保管第三人所有之財物不服時,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D
訴願申訴復查異議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11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事先公告周知。下列何者非屬該公告應載明之事項?A
訂定完成之期限機關之名稱訂定之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12 下列何者屬於一般處分?A
集會遊行之命令解散徵收甲土地之處分
命役男甲入營服役學校對學生甲作成退學之處分
BCD對象皆為個人
針對不特定人。
13 下列有關行政指導之敘述,何者錯誤?D
任意性裁量性明示性不可能生損害賠償之問題
行政指導之性質
1.事實行為性:行政指導雖可能具法令上之依據,惟非法律行為,並不具有拘束力,屬不具法律效果之單純事實行為
2.任意性: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行程法§166Ⅱ)
3.裁量性: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行程法§166Ⅰ)
4.明示性: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1)原則: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2)例外: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應以書面為之
行政指導之問題
1.法治主義空洞化:由於行政指導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居於優越支配地位之行政機關,或可能利用法律賦予以行政權限迂迴強制人民服從其指導,而不以正規的立法或法律授權的方式規制
2.權利救濟手段之不備::行政指導既非行政處分,故依現行制度並無法提起行政爭訟之機會
(七)行政指導之法律救濟
1.訴願:現行訴願提起之標的,係指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損害其權益可言。行政指導並非行政處分,並不得提起訴願之救濟
2.行政訴訟
(1)行訴法§8:通常規制性之行政指導,可依一般給付訴訟提起行政訴訟57
(2)行訴法§7: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之給付
3.國家賠償
(1)規制性之行政指導,有為法、錯誤之情形,造成人民之損害,通說應可依國家賠償法§2 提請國家賠償
(2)私經濟行為以外之國家公法行為,均應屬「公權力」行為,至於其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則非所問。
基本上係為行政機關所為之導引措施,雖不具法律上之拘束力,惟仍屬公權力之行使,如具備上述國家賠償之要件者,行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4 下列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何者錯誤?D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政府之預算及決算書應主動公開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中若一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為保持機密,應全部不予以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
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15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A
指定古蹟未依法提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違規事實與處分書記載時點不同
罰鍰處分引用法條錯誤課稅處分未經合法送達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16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如何處斷?D
分別科處以一行為論,並以法定最高額之罰鍰加重二分之一處罰之
以各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總數之二分之一處罰之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17 下列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何者正確?A
僅限行政機關方得為之須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方得為之
斷水斷電為其執行方法之一執行後無須給予任何補償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18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訴願決定前,通知下列何者參加訴願?C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訴願人之共同權利人
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將受不利益之第三人訴願人之代理人
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19 下列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B
訴願決定亦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訴願法並未容許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與行政訴訟法第198 條「情況判決」類似之「情況決定」
訴願決定書應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署名
若有訴願委員不同意訴願決定之內容,現行訴願相關法令並無提出「不同意見書」之依據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第 198 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20 依據行政罰法第5 條之規定,行為後法令有所變更時,原則上應適用何時之法令來裁處?D
行為時提起訴願時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
第 5 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新從輕)
21 行政計畫被賦與具集中事權效果之目的,為下列何者?A
提高行政效率促進人民參與行政保障人民之權利代替行政爭訟程序
第 16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22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被告之敘述,何者正確?D
A 不服台北縣政府的行政處分,遂向該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將A 之訴願駁回,A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經濟部為被告
B 不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委託辦理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B 提起訴願被駁回時,應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被告
C 不服行政院新聞局所為行政處分,但隨後該項業務依法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C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仍應以行政院新聞局為被告
D 認為其與台北縣政府之間有公務員勤務關係,但台北縣政府否認,若D 欲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台北縣政府為被告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23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C
由相關法院各自決定由相關法院協議定之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依據原告之協議定
之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第 12-1 條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24 下列關於我國行政程序法之敘述何者為正確?A
兼具實體與程序法之規範僅有程序規定
係以組織內部程序之規定為主以訴訟程序規定為主
兼具實體與程序法之規範
25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C
所稱公務員,在學理上係指狹義之公務員國家賠償所需經費,統一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私經濟行政行為,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國賠事件一定要「高權行政」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