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23 15:21 发表的 刑法-案例讨论:
1.甲欲偷a车,叫乙帮忙打造一把万能钥匙。a车为乙所有,但乙基于总总原因不想让甲知道,故仍帮甲打造一把钥匙,并交给甲。甲偷窃成功,请问甲、乙有无罪责?
2.丙在下榻饭店内的精品店偷东西,而丁在丙不知情下早已跟饭店人员有默契,若丙有偷东西,全记在丁的帐上(丁付钱)。惟当天饭店内精品店店员请假找戊代班,戊不知道特殊情况,于丙偷东西时,出手制止,并将丙的手扭伤。请问上述行为如何论罪?
1.
甲不知情不影响窃盗罪既遂 第 320 条,除非是甲知情而得乙承诺.
甲不知情,故乙之帮助犯成立,主观上因既已认知甲是在犯罪,且打造钥匙行为已明显始甲更容易时行犯罪。
再来是乙之罪责应以
「所知所犯」法理之反面解释,故乙应从甲之所犯 → 乙罪责程度成比例对应于甲之所犯程度
PS:犯罪须主观上对于犯罪事实有所认识,而仍实行客观事实,主观意思与客观事实一致,始足构成。如主观意思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而有所犯轻于所知情形者,须依「所犯轻于所知,从其所犯」之法理予以论断。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一九号)
2.
丙:窃盗罪未遂
店员:看情况应论以共谋正犯之未遂 或 不成立帮助犯(未达双重既遂)。
丁:间接帮助类型之
帮助帮助犯,但关系太远无处罚必要或减轻罪责。
戊:尽忠职守干得好,不成立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