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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9 16:10 发表的 刑总-实例讨论: 1.甲在家开轰趴,结束散场后,乙死赖在甲的床上不起来;甲再三要求后而乙仍不离去,一怒之下未告知乙而直接跑去警局找警察帮忙,待警察到来,发现甲家内已空无一人,请问乙该如何论罪?2.丙因家境困难,趁深夜把刚三个月大的婴儿遗弃在捷运站门口;离开后没几分钟,丙又后悔回来将婴儿抱走,请问丙有无罪责?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9 19:06 发表的 : 1成罪306-II 2采具体危险说不成立犯罪,因为题议无示明备有具体危险否且294没有未遂! 但是采抽象危险犯即为既遂!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9 23:07 发表的 : 对于第一题,实质违法性现在敝人恐有不采之处了,因为刑诉253条微罪不举能可适用,也是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实质违法性"是否有存在之必要 对于第二题愚见认为采用具体危险犯叫妥适,否则一经遗弃即为既遂,不如直接犯274生母杀婴儿罪比较好,理由刑度上就知道了!